發展歷史
內蒙古音樂界湧現出一大批享有名望的少數民族作曲家:德伯希夫、美麗其格、莫爾吉胡、永儒布、阿拉騰奧勒。歌唱家:寶音德力格爾、哈扎布、德德瑪、拉蘇榮。小號演奏家:特木其勒。馬頭琴演奏家:齊·寶力高。四十多年來音樂創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好成績。美麗其格作曲的《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陽》、德伯希夫作曲的《各族人民心連心》、阿拉騰奧勒作曲的《美麗的草原我的家》、永儒布作曲的無伴奏合唱《四季》、《孤獨的白駝羔》、辛滬光創作的交響樂協奏曲《嘎達梅林》等作品都是全國乃至世界有影響的佳作。
1989年內蒙古自治區蒙古族音樂家永儒布在北京舉辦了個人交響音樂作品音樂會,這是歷史上第一位蒙古族音樂家舉辦的個人交響作品音樂會,對內蒙古地區嚴肅音樂的推動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在全區、全國各類比賽中,有諸多作品和個人獲獎。其中那日松作曲的《草原炊煙》、若希嘎瓦作曲的《鷹》、王星銘作曲的《我從草原來》先後獲國家“五個一工程”獎。
協會與其它單位聯合舉辦了全區首屆“鋼琴、電子琴、手風琴”比賽;舉辦了全區首屆“民族器樂作品、演奏暨蒙古族長調演唱”比賽;舉辦了全區第一屆、第二屆“室內樂作品、演唱”比賽;舉辦了“蒙古族長調演唱藝術研討會”;舉辦“草原之歌”音樂會;參加了7屆華北音樂節。
1997年協會第一次組團出國訪問,在日本國曆行40天進行演出、講學活動。
自1998年協會承辦了中國音協“音樂考級”,內蒙古地區的樂器演奏(業餘)考級工作已三屆,遵照中國音協考級工作中的要求和規定,以嚴肅、嚴謹、公正的工作作風和組織措施得到了社會好評。
1980年協會創辦了綜合性音樂刊物《草原歌聲》,以蒙、漢兩種文字出版,因經費不足,漢文版1989年停刊。現以蒙、漢兩種文字一體的版式出版。
80年代以來大批音樂工作者投入編纂《中國民間歌曲集成·內蒙古卷》、《中國民間器樂集成·內蒙古卷》、《中國曲藝音樂集成·內蒙古卷》的工作。
理事成員
第一屆(1960·12)
主 席:舍拉西
副主席:寶音巴圖、通 福、德伯希夫、王世一、斯琴塔日哈
第二屆(1980·7)
主 席:德伯希夫
副主席:額爾敦朝魯、王世一、莫爾吉胡、寶音德力格爾、通 福、哈扎布、辛滬光、阿拉騰奧勒
第三屆(1988·12)
主 席:莫爾吉胡
副主席:永儒布、阿拉騰奧勒、額爾敦朝魯、張 善、魏家稔、那日松、牧 蘭、拉蘇榮
第四屆(1996·7)
主 席:永儒布
副主席:阿拉騰奧勒、牧 蘭、呼格吉夫、杜鷹、布 林、楚倫布和、鐵 英
第五屆(2001·9)
主 席:阿拉騰奧勒
副主席:阿爾泰、張景彬、楚倫布和、鐵英、羅慶、郭子傑、包力道、松布爾、
王星銘、呼德
組織章程
一、總 則
第一條:內蒙古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內蒙古各族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自治區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內蒙古音樂家協會的宗旨和指導思想是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綱領和基本路線,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培養藝術人才,團結廣大音樂工作者,遵守憲法和法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音樂事業,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牧區)、建設內蒙古民族文化大區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自身特點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會 員
第四條:內蒙古音樂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區內各盟、市音樂家協會均為本會團體會員,區內各產業文聯所屬音樂家協會經自願申請,經主席團批准,也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凡承認本會章程,在內蒙古自治區從事音樂工作(包括作曲、作詞、表演、評論、教育、編輯、翻譯、理論、音樂科技、社會音樂活動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有顯著成績的專業業餘音樂工作者,均可申請入會。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或經所在盟市音協,所在企業音協(文協)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為本會會員。凡在內蒙古工作的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有對本會工作監督、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依法獲得保護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七條: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經主席團審定,取消其會員資格,職務相應免去。會員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按自動退會予以除名,本會不再保留其會籍。
三、組 織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全委委員若干人組成全委會。全委會選舉主席團成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推舉主席1人,其它成員為副主席。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委會行使職權,全委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職權。本會設正副秘書長,人選按幹部管理程式提名,由主席團通過,報上級批准後任命。協會機關在主席團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五年召開一次;全委會每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如需增補全委委員,由主席團提名審議通過予以增補;主席團成員如需增補,由主席團提名,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提交全委會審議通過予以增補。主席團成員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代表各盟、市、各行業各單位的全委委員,其工作單位變動時,可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遞補,由主席團審議通過。
四、任 務
第十三條:本會對會員及音樂工作者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和藝術實踐。
提倡貼近實際、貼近民眾,貼近生活,鼓勵探索創新,積極促進區內外,國內外音樂文化交流,繼承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繁榮音樂事業。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加強會員道德修養,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開展社會性的音樂活動,豐富人民民眾的音樂文化生活,努力提高國民音樂素質,促進民族文化大區建設。
第十六條:積極組織全國和自治區各類音樂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藝術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在音樂教育和其它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關心愛護老一輩音樂家,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注重發展新會員,不斷壯大協會組織。推薦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加入中國音樂家協會。
第十八條:遵循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努力辦好音樂刊物,及時反映音樂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育以及有關活動情況,反映協會和各團體會員的工作情況,繁榮創作,推出新人新作,加強信息交流,不斷提高辦刊水平。
第十九條:加強與各級黨委、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發展內蒙古自治區音樂事業;根據國家政策,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五、其 它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於國家財政拔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內蒙古音樂家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