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興安盟科技局

2、研究確定全盟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領域,編制全盟科技發展、民用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5、研究制訂全盟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自然科學基金計畫、攻關計畫,並組織實施。 7、編制全盟科技示範基地、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科技園區和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的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一、機構設定

2002年1月17日,根據興黨發[2000]17號檔案精神,保留設定興安盟科學技術局,掛興安盟知識產權局牌子,內設9個職能科室:辦公室、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科、綜合計畫科、條件財務科、高新技術發展及科技合作科、農村與社會發展科、智慧財產權科、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專利管理局、後勤服務中心,行政編制13名;下屬3個事業單位:興安盟科技成果推廣中心、興安盟生產力促進中心、興安盟科技信息研究所。

二、機構職能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關於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並組織監督實施。
2、研究確定全盟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領域,編制全盟科技發展、民用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研究提出全盟科技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指導全盟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4、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外事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5、研究制訂全盟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自然科學基金計畫、攻關計畫,並組織實施。
6、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全盟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制訂並指導實施。
7、編制全盟科技示範基地、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科技園區和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的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8、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9、歸口管理全盟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科技合作計畫;商簽和執行官方科技合作協定、協定;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派遣出國、出境和邀請外國、地區科技交流團組。
10、負責歸口管理全盟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有關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制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11、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工作; 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指導全盟民營科技工作。
12、代表盟行署管理全盟專利工作。
13、承辦盟行署和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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