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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蘇木
第一條 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蘇木、鄉鎮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檔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蘇木、鄉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蘇木、鄉鎮檔案,是指蘇木、鄉鎮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在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民族、宗教等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 第三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指定檔案工作人員,統籌安排檔案工作所需經費。
? 第四條 蘇木、鄉鎮檔案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集中統一管理,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利用的原則。
? 第五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有條件的可以建立檔案館。
?第六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對本蘇木、鄉鎮檔案工作實行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集中統一管理本蘇木、鄉鎮機關和所屬機構的檔案和資料;? (三)對所轄區域內各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提供諮詢,對檔案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四)定期接收所屬轄區內各單位及嘎查、村具有永久、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和資料;? (五)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六)開展檔案暫存服務;? (七)對檔案資料的收進、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況進行登記與統計,向旗、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檔案。
其他信息
? 第七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專職檔案工作人員,暫不具備條件的蘇木、鄉鎮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的工作。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適應工作的專業知識,忠於職守,並保持相對穩定。? 蘇木、鄉鎮所屬各單位、嘎查、村應當指定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檔案材料的立卷歸檔和檔案的保管利用,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八條 蘇木、鄉鎮機關形成的檔案材料由蘇木、鄉鎮機關立卷,及時向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移交歸檔,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材料由承辦部門立卷。?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檔案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旗縣(市、區)所屬派駐蘇木、鄉鎮的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的要求歸檔和移交檔案。?
第九條 電子檔案的歸檔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蒙古文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參照自治區蒙古文檔案管理規範執行。?
第十條 蘇木、鄉鎮所屬各單位和嘎查、村的檔案,由檔案形成單位保管五年後向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移交。? 其它組織和個人自願向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移交、暫存檔案的,經協商可以隨時辦理移交或者暫存。
第十一條 蘇木、鄉鎮保存的具有地區特色的名人、名產、名勝、民俗等形式的檔案,已列入旗縣(市、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按照規定向旗縣(市、區)檔案館移交。
第十二條 蘇木、鄉鎮所屬企業的檔案,由本單位集中統一管理,保管條件不具備的,可以由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代管。?
第十三條 蘇木、鄉鎮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檔案工作制度: (一)立卷歸檔制度,規定各種檔案材料歸檔的範圍、時間、份數、手續和質量要求;? (二)檔案保管制度,規定對檔案的安全保護、檔案庫房與設備的要求及其管理措施;? (三)檔案保密制度,規定對檔案的保密措施和對檔案人員的保密要求;? (四)檔案利用制度,規定檔案利用範圍、方式、保護要求、借閱審批和登記手續;? (五)檔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規定檔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任務、考核、獎懲。
? 第十四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應當配備專用庫房和規範的檔案裝具,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配備適應現代化管理需要的技術設備。?
第十五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應當對其所保管的檔案資料科學劃分全宗;全宗內按不同門類、不同載體、不同保管期限,依年度順序排架管理。
? 第十六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制定本蘇木、鄉鎮檔案保管期限表,並對所管理的檔案準確劃定保管期限。?
第十七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已滿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複審鑑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銷毀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應當編制檔案目錄、存放索引、全宗指南(介紹)等適用的檢索工具;與辦公自動化同步,做好電子檔案的採集、加工、存儲,便於各方面查尋、利用。?
第十九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應當利用檔案資料的信息優勢,參與旗縣、蘇木鄉鎮、嘎查村三級科技信息網路建設,為農牧民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所藏檔案。?
第二十一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應當依據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開放檔案的內容和範圍,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開放。?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應當創造條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現行檔案閱覽服務。
?第二十二條 蘇木、鄉鎮檔案資料信息中心或者檔案館利用暫存的檔案向社會提供服務,應當徵得檔案暫存者的同意。
?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及個人,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將重要或者珍貴檔案資料捐贈給國家的;? (三)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四)對蘇木、鄉鎮檔案工作組織管理貢獻較大的;? (五)對蘇木、鄉鎮屬地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檔案管理進行指導和提供諮詢服務,產生較大效益的。?
第二十四條 不按照國家規定轉讓、交換、贈送、出賣檔案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攜運檔案出境的,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外,由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非法出賣或者贈送的國家所有的檔案及其複製件,予以追回。?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外,由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對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檔案管理辦法》(1992年1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