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二)將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二)負責自治區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 【2009】4號)精神,設立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三)將環境標誌認證初審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以及環境監管職責;加強污染物總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
(五)承擔環境保護部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負責起草全區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區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自治區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規和重大經濟政策、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以及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自治區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自治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盟市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工作,協調解決跨盟市的環境污染糾紛;監督落實自治區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擔落實自治區減排目標的責任。制訂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盟市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自治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全區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負責自治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審查自治區各類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自治區重大區域開發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自治區各類環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自治區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自治區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牧區環境保護工作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自治區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牽頭負責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 負責全區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 負責全區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質量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制定全區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自治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
(十) 負責自治區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全區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負責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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