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21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3月17日。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專職消防隊伍,壯大社會消防力量,構建覆蓋城鄉的滅火救援力量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公安現役消防部隊以外,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包括公安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蘇木鄉鎮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和城鎮(社區、企業)志願消防隊伍。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主體,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組建專職消防隊伍。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和整體協調專職消防隊伍的隊站建設、人員招收、經費保障、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專職消防隊伍的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勞動監察等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配合公安部門做好消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設施裝備建設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本辦法規定的經費保障工作;工業和信息化、民政、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部門應當支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
第四條 “十二五”期間,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地區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旗縣政府駐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在5萬人以上的蘇木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相對密集的蘇木鄉鎮;
(四)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開發區、旅遊度假區、風景名勝區。
第五條 在城市和旗縣政府駐地鎮建設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築標準以及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標準等,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並確保專職消防隊員不少於15人。
第六條 蘇木鄉鎮消防隊建設應當納入蘇木鄉鎮規劃和消防專項規劃,組織編制蘇木鄉鎮消防隊中長期建設發展計畫,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998—2012)確定的建隊範圍和分類、分級標準,確定各級各類蘇木鄉鎮消防隊的應建數,明確年度任務和完成時限。
第七條 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明確的標準,督導企業依法建立規模適當的專職消防隊。
第八條 按照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積極促進志願消防隊伍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2〕61號)精神,推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居民)委員會、社會單位以及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的社會人士,自發建立志願消防隊伍,並整合利用保全員、巡防員等社會資源,壯大志願消防力量。
第九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定專職消防隊伍建設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與專職消防隊員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紀律等內容。
借鑑職業技能等級管理模式,委託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鑑定部門,每年對專職消防隊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合格者發放相應等級資格證書,並將其作為定崗任職和工資福利的依據。建立專職消防隊員考核淘汰退出機制,每年進行2次業務能力考核,成績不達標的按契約規定予以解聘。
鼓勵和支持專職消防隊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對具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專職消防隊員,在契約期滿後,可作為社會消防從業人員優先推薦從事企業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保障機制
第十條 認真執行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預〔2012〕1849號)規定,將專職消防隊伍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所需經費由企業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確保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高危職業風險相適應,並與其職業等級、工作績效等掛鈎。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並享受與事業單位職工相當的福利待遇;企業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並享受與生產一線職工相當的福利待遇。
依法為專職消防隊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參照公安現役消防隊員標準為專職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第十二條 按照《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要求,組織專職消防隊員參加崗前、在崗、離崗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專職消防隊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戰鬥和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工傷保險賠償;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為專職消防隊伍配備的消防車輛,按照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和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消防車輛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號)要求,免收車輛購置稅和滅火救援往返通行費。
第四章 執勤訓練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大力推行“單編”執勤、隊員本地化招收等職業化運作模式,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輪流值班制度。參照公安現役消防隊伍管理模式,實行24小時執勤,建立規範的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伍執勤和滅火戰鬥參照執行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公安消防機構按照《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業務訓練大綱》,定期下達專職消防隊伍業務訓練計畫,專職消防隊伍結合實際參照執行。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專職消防隊伍執勤備戰和業務訓練工作的考核、檢查和指導,並組織專職消防隊伍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加入公安消防機構的通信網路,納入消防警力調度指揮體系,建立與本地區公安現役消防隊伍的聯勤聯訓聯動機制,時刻保持信息通信聯絡暢通,統一執勤備戰,統一滅火救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專職消防隊員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專職消防隊員的招收、管理、考核、工資、保險、待遇以及契約(協定)的終止或解除等。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自治區公安廳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標準》(內公通字〔2008〕84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通知》(內公通字〔2011〕34號)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