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

一、審批承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邊境旅遊管理辦法。 三、不參與旅遊者的購物活動。

中俄邊境旅遊是我區國際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貫徹中央“沿邊發展戰略”,繁榮邊疆經濟,使中俄邊境旅遊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互免團體旅遊簽證的協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邊境旅遊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在全區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俄邊境旅遊主要包括對等互換團組旅遊、中俄現匯旅遊、易貨補償旅遊等幾種形式。
一、中俄對等旅遊是指中俄雙方根據有關旅遊協定,對等互換旅遊團組的旅遊(人數對等,提供服務對等,只計算人天數,不動用外匯結算)。
二、易貨補償旅遊是指中俄雙方旅遊者在對方國內消費之後,以貨物支付的一種旅遊形式。
三、現匯旅遊是指以國際流通貨幣結算的旅遊形式。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旅遊事業管理局為全區中俄邊境旅遊的主管部門。
自治區旅遊局委託呼倫貝爾盟旅遊事業管理局、滿州里市旅遊事業管理局、額爾古納右旗旅遊事業管理局分級管理本地區的中俄邊境旅遊。
第三條 中俄邊境旅遊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審批承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
二、審批中俄邊境旅遊線路,審核價格構成
三、協調相關部門解決中俄邊境旅遊中存在的問題。
四、監督檢查承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契約。
五、受理旅遊者投訴,處罰違章經營的單位和當事人。
六、制發“中俄邊境旅遊團計畫名單”和對外“邀請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邊境旅遊管理辦法。
八、會商海關、商檢、物價等相關部門指定赴俄旅遊購物定點商店。
第四條 出入境口岸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團和俄羅斯人入境來中國的旅遊團,必須從雙方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驗。
第五條 證件
一、中國公民參加中俄邊境旅遊須持公安部門統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私普通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有效證件。
二、俄羅斯旅遊者必須持“俄羅斯聯邦”有效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有效證件。
三、雙方旅遊團過境時均應出示加蓋組團社印鑑的有效組團(旅遊團計畫)名單。
第六條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杜絕異地辦照和為非指定的旅遊部門組織的參遊人員辦照,防止滯留不歸事件的發生。
第七條 嚴禁使用公款參加中俄邊境旅遊。各旅行社(公司)均應在收費發票上加蓋“自費旅遊不作報銷憑證”戳記(印章)。
第八條 中俄邊境旅遊價格構成,由各地組團旅行社(公司)根據旅遊路線、活動日程制定。要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

第二章 中國公民

第九條 中國公民參加中俄邊境旅遊需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邊境旅遊申請表”。
二、交驗本人身份證(或複印件)。
三、提交“本單位黨組織同意參加出境旅遊”的政審材料。
四、提交衛檢部門提供的“體檢證”。
五、接受組團社(公司)組織的出國前教育。
第十條 中國公民參加邊境旅游守則和注意事項:
一、保守國家機密,遵守外事紀律。
二、遵守俄羅斯的法律法規。
三、自覺接受口岸部門的檢查。
四、境外必須隨團活動。
五、自覺服從團長和導遊人員的管理。
六、不得將機密檔案、內部報刊(含本單位列印材料)、工作證等帶出境外。
七、尊重俄國風俗習慣,不酗酒鬧事。
八、衣冠端正,舉止大方。注意禮節禮貌。
九、不做任何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十、嚴禁假冒偽劣商品出境,參遊人員必須到旅遊、商檢、物價等部門指定的商店購物,憑商店一次性包裝貼封方可出境。

第三章 承辦旅行社(公司)

第十一條 承辦中俄邊境對等旅遊的旅行社(公司)
一、呼盟地區經自治區旅遊局批准的旅行社(公司)
二、自治區其他旅行社(公司)承辦中俄邊境對等旅遊業務,必須到自治區旅遊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承辦中俄現匯旅遊,易貨補償旅遊的旅行社(公司)
一、全區二類以上旅行社(公司)
二、全區委託二類社業務的三類旅行社(公司)
第十三條 未經自治區旅遊局批准,任何旅遊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承辦中俄邊境對等旅遊業務。地方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已取得中俄邊境對等旅遊業務承辦資格的旅行社(公司)不得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代理承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不準以“掛靠”或“戴帽”方式,參與或經營邊境旅遊業務)。
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於違法經營單位應按有關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組織中俄邊境旅遊的旅行社(公司)辦理出國護照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向公安部門提供俄方旅遊部門發來的邀請函。
二、填報由旅遊部門統一印製的組團(旅遊團計畫)名單。
三、旅遊者本人的身份證和政審材料。
第十五條 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遊必須向口岸部門履行下列手續:
一、由中方指定的旅遊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組團社有效印鑑的組團(旅遊團計畫)名單。
三、出示有效護照。
四、出示健康證。
五、協助海關、邊檢、商檢、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部門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旅遊團在境外必須按計畫集體活動,任何人不得離團自行活動。如因不可抗拒原因需離團者,可憑各自駐對方使領館的公函和對方接待部門出具的證明,在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簽證。所需費用由本人自付。
第十七條 組團社(公司)在旅遊團出境前應進行出國前教育,確定旅遊團團長;選派導遊;按組團名單核查護照。
第十八條 如發生滯留不歸、外逃或因違反俄羅斯法律被扣留等涉外事件必須及時向旅遊主管部門報告,並儘量協調各方妥善解決。
第十九條 接待社(公司)的責任
一、必須按協定計畫安排俄方旅遊團的交通、食宿、購物,參觀遊覽等旅遊活動。
二、保護俄羅斯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三、派出地方導遊,全權負責俄羅斯旅遊者活動安排。

第四章 陪同導遊

第二十條 陪同導遊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頒發的導遊資格證”或自治區旅遊局頒發的“臨時導遊證”。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旅遊道德規範。熱心為旅遊者服務。
三、具有相當大專以上俄語專業的會話水平。
四、熟悉旅遊業務,有組織接待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條 陪同導遊的職責
一、接受旅行社(公司)分配的導遊任務。按計畫安排和組織旅遊者參觀、遊覽。
二、解答旅遊者問詢,協助解決處理旅行中遇到的問題。
三、全權負責旅遊團的境外管理。
四、配合併督促俄羅斯接待單位按計畫安排旅遊者的交通、食宿,保護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五、反應旅遊者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安排會見、座談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陪同導遊的紀律
一、遵守外事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二、遵守旅遊道德規範,不收任何形式的回扣,謝絕小費。
三、不參與旅遊者的購物活動。
四、境外不得離團單獨活動。
五、密切配合俄方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導遊職責。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條 此辦法從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辦法,凡與本辦法衝突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中蒙邊境旅遊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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