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
經過一年多的籌備,內蒙古漢語言文字研究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於2014年6月25日下午在呼和浩特錦和大酒店3樓視頻會議室召開。自治區教育廳副總督學、漢語委副主任張志寬,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樊文太,自治區教育廳人事處處長連玉平,自治區教育廳漢語言文字套用管理處處長、自治區漢語委辦公室副主任楊冬梅,自治區有關學會負責人以及來自全區各地從事漢語言文字工作的代表100多人參加了會議。會議由內蒙古農業大學蘇婭教授主持。
會上,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樊文太副局長宣讀了《關於內蒙古漢語言文字研究會成立的批覆》,宣布內蒙古漢語言文字研究會成立。自治區教育廳張志寬副總督學講話,對內蒙古漢語言文字研究會的成立意義、發展方向、今後的工作重點等做了重要指示。
自治區語言文字學術界的老前輩、內蒙古師範大學的李淑章、余家驥教授應研究會請求,欣然同意擔任名譽會長。李淑章教授在大會上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大會接到北方新報、內蒙古書法家協會、內蒙古師範大學書畫院、內蒙古教育學會書法專業委員會、呼和浩特市美協等單位和學會發來的賀信、賀詞以及相關人士贈送的書畫作品等。
大會表決通過了《內蒙古漢語言文字研究會章程》,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通過了內蒙古漢語言文字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最後,教育廳語用處楊冬梅處長作總結講話,代表研究會對各位領導和專家以及相關部門表示感謝。
內蒙古漢語言文字研究會的成立,是我區漢語言文字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對於推動我區“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的深入開展,加強漢語言文字工作科學研究力度,提升研究水平,增強漢語言文字工作服務於社會的意識,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組織機構及人員名單
(一)名譽會長
李淑章 余家驥
(二)特聘學術委員會(10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昌勇 閆 艷 李樹新 李淑章 余家驥
楊燕民 張 平 張樹天 易 晶 索英鐫
(三)會長(1人)
楊冬梅
(四)副會長(9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馮文平 任 軍 關 敏 克金布 李志平
李德斌 趙春濤 高 娃
(五)秘書長(1人)
王俊霞
團體會員名單
(共47個)
呼和浩特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包頭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呼倫貝爾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通遼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興安盟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赤峰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錫林郭勒盟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烏蘭察布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鄂爾多斯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烏海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阿拉善盟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滿洲里市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大學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師範大學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農業大學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工業大學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醫科大學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財經大學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科技大學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民族大學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包頭醫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包頭師範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赤峰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呼倫貝爾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集寧師範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河套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化工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商貿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體育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包頭職業技術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包頭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興安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通遼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錫林郭勒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師範大學青年政治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農業大學職業技術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經貿外語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科技職業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高等教育進修學院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包頭市服務管理學校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內蒙古廣播電影電視局國語水平培訓測試站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全稱為:“內蒙古漢語言文字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LanguageStudies”,縮寫為:“CLS”。
第二條本團體是內蒙古漢語言文字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區漢語言文字工作者,為全區漢語言文字研究工作發展與進步服務。
本團體的所有活動和各項工作,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內蒙古教育廳、內蒙古社科聯和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法定處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丁香路5號內蒙古教育廳院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面向全區漢語言文字工作者,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和學術會議,提供交流平台,交流國內、自治區漢語言文字研究工作的信息動態和成果,總結各地、各高校漢語言文字工作經驗,組織我區漢語言文字工作研究成果展、優秀成果評選、實踐經驗交流會等系列活動;
(二)開展國際、省區市間學術交流活動,借鑑國外、兄弟省區市有關語言文字工作的研究經驗,促進我區漢語言文字工作的發展;
(三)充分發揮研究會職能,積極開展漢語言文字課題研究、鑑定及評獎工作,定期面向會員發布研究課題,使我區漢語言文字科學研究工作與發達地區科學研究水平接軌,促進我區漢語言文字工作的全面發展;
(四)組織開展並規範我區漢語言文字相關培訓與國語水平、漢字套用水平等測試工作及研究,努力提升漢語言文字工作者的職業素質與業務水平;
(五)組織、舉辦漢語言文字活動評比競賽等活動,加大社會宣傳力度,積極提升國家語言文字政策的社會知曉度,擴大漢語言文字工作的影響力;
(六)樹立服務大眾、服務社會意識,面向社會開展對社會用語用字的監督與諮詢等服務性工作;
(七)創辦學會學術期刊,調動漢語言文字工作者積極參與科研工作的意識,培養新人;
(八)積極配合自治區漢語委、教育廳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的宣傳和實施工作,大力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熱心致力於本團體活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由所在理事單位推薦,並由推薦單位統一向研究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直接向研究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如:課題申報與立項,優秀論文評選,教學技能評比,誦讀、演講等比賽,各類學術交流研討會等;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的業務活動,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視頻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視頻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主持、參與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未在其它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繼任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管理費用支出不能超出當年總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14年6月25日本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團體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