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冀商聯合會

內蒙古冀商聯合會於2007年6月23日成立,成為“冀商團隊團結創業之家”。

機構簡介

近年來,河北企業在內蒙古投資開工建設的資金超過2000億元,達成投資協定的超過千億元,成為全國(大陸)31個省市自治區在內蒙古投資最多的省市之一,內蒙古也成為河北省在外省投資最多的省區。為了促進商會發展,本會特別邀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政府副主席周德海、河北省政府原副省長、河北省決策諮詢委員會主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經濟顧問郭世昌出席、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原廳長等擔任名譽會長,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呼和浩特工商聯主任李岳清等擔任顧問。內蒙古慶宇集團董事長孫慶昌任會長,包括石藥集團、冀東水泥、昭君羊絨等公司在內的300多家企業成為第一批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委、理事單位。

內蒙古冀商聯合會的建立,充分顯示了內蒙古河北籍企業家的敢為人先得精神和熱愛內蒙古第二故鄉的情感,為內蒙古河北籍經濟界搭建了一個商務聯絡、團結互助的平台,架起了蒙、冀兩省之間互相交流合作的橋樑,商會既是內蒙古冀商的共通家園,也是兩省區冀商發展經濟的創業中心。內蒙古冀商聯合會就是要團結帶領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把商會辦成黨和政府放心、會員創業有信心的民間組織。

內蒙古冀商聯合會經常開展活動,積極為會員提供優質的服務,搭建商業信息平台,打通融資渠道,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開展項目合作,引導會員文明經商、依法辦事、規範經營、努力創業,勇於擔當社會責任;商會為企業提供互動合作平台,經常聯繫企業,服務會員;開展各種活動增進鄉情、友情,促進企業之間、會員之間友好交往;互通商務信息,形成協作機制,共謀發展對策;為會員開展維權服務,維護冀商合法權益;積極建立與黨委、政府聯繫的機制,特別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繫,強化服務。

河北和內蒙古是鄰居,自古以來有很多河北商人來內蒙古創業,看好內蒙古的發展商機和發展潛力,近年來河北企業在內蒙古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產業群體,促進了內蒙古經濟的發展。內蒙古冀商聯合會就是要帶領“冀商團隊”更好、更大、更快地發展,為促進“京蒙冀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會長致辭

凝聚鄉情謀合作

內蒙古河北商會呼和浩特商會會長 孫慶昌

異地商會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凝聚鄉情、加強聯繫、洽談合作、實現共贏。

內蒙古河北商會呼和浩特商會自2007年6月成立以來,不僅成為“冀商團隊團結創業之家”,也成為“凝聚鄉情謀合作”的民間社團組織。作為會長,我堅信,內蒙古河北商會呼和浩特商會群英薈萃、人才濟濟,大家一定能以海納百川之勢,匯聚八方英豪,弘揚誠信理念,打造商會品牌,定能“以商會友,以友促商,互動互利,共築平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內蒙古河北商會呼和浩特商會為廣大冀商反哺家鄉、回報家鄉,開展經貿合作搭建了一個全新的重要平台,也為家鄉各級黨委、政府聯絡和服務廣大冀商提供了新的便捷渠道。冀商及其異地河北商會是河北人的精英,是河北的寶貴財富,是河北形象的一扇重要視窗,是傳播燕趙文化的重要使者。在新的歷史時期,草原冀商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也肩負著重要責任。

河北和內蒙古是鄰居,目前,“京蒙冀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一種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這位河北商會的發展壯大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在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內蒙古河北商會呼和浩特商會將帶領全體會員,與總會團結協作,在以下四個方面做出貢獻:

一、積極履行商會“求實、奉獻、創新、發展”的宗旨,進一步強化商會的政企橋樑作用,鞏固政企聯繫;商會的成立對於企業來說是非常必要的,是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架起了一個溝通的橋樑。它既能向政府傳遞企業的呼聲,又能幫助政府更好地貫徹落實相關的政策法規;

二、加強培訓和學習,搞高全員素質,幫助會員企業出謀劃策,將事業做強做大;每年組織2-3次國內、國外商務考察活動;

三、打造河北商會良好品牌,建設內蒙古影響力大、會員多、輻射廣的異地商會;提升商會品牌,加速發展具有代表性的會員,增強會員的社會責任感和公益心;

四、規範內部管理,探索建立商會實體,通過合作與整合,組建會員“互動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文化品牌服務公司”、“公益互助基金”等商會實體;儘可能實現“經營商會、擴展財源”的目標。

五、堅持正確辦會的方向,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內蒙古自治區一系列發展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團結廣大會員,帶領大家為企業發展、為社會的和諧,積極地做出貢獻;

六、在商會日常管理上做到“服務立會,會員辦會,團結興會,實力強會,按章管會”,服務立會,就是要立足於為會員服務,積極為會員爭取政策支持,維護合法權益,進行信息交流,尋求合作機會;會員辦會,就是要依靠會員,組織會員,加強行業自律和行為自律,把商會辦成會員自己真正的“家”;團結興會,就是要加強團結與合作,加強聯繫與溝通,求同存異,顧全大局,切實增強商會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實力強會,就是要引導會員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敬業興業,勤勞致富,把企業做強做實做大做久;按章管會,就是要做到依法辦會,按章辦事,規範動作,建立和完善商會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秩序,實現商會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加強會員教育管理,團結引導廣大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七、加強與內蒙古及河北省兄弟商會的聯繫與合作。

我們將以實際工作和實際成果,來檢驗商會的價值,決不辜負黨政領導的重託和廣大會員企業期望,努力把商會辦成“黨和政府放心、主管領導部門滿意、會員可以信賴和依靠的社團組織”。

祝願會員企業興旺發達,祝願大家的友誼天長地久,祝願廣大會員萬事如意、合作愉快。

商會章程

內蒙古冀商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合會名稱全稱為:“內蒙古冀商聯合會” (以下簡稱聯合會),英文名稱為:Inner Mongolia Hebei Dealers Association,縮寫IMHDA。

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有志於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河北省籍商企人士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聯合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構建和諧社會、團結在內蒙古的冀籍商企人士,為當地和家鄉的社會發展、經濟繁榮、人民幸福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聯合會接受自治區社團管理部門與業務指導部門;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工商聯的領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聯合會住所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堅持面向企業,為河北籍在內蒙古的企業服務,充分利用和大力開拓內蒙古市場,努力發揮蒙冀兩地的優勢,為促進兩地合作牽線搭橋。

(二)為在蒙冀籍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財稅、質檢、物價等方面的有關諮詢服務;必要時,邀請有關負責人進行政策、業務講座,及時反映 企業和企業家的呼聲,支持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聯絡會員、同鄉及關心支持內蒙古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人士,舉辦必要的業務活動,增進友誼,促進交流,發展橫向聯繫,增加凝聚力。
(四)接受蒙冀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承辦開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人才等領域的合作,舉辦專題研討會等活動。編印有關資料,介紹國內外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協助會員了解市場動態,擴大業務渠道。

(五)組織會員單位承擔社會責任,開展社會公益事業及慈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聯合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聯合會活動,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

(三)在本聯合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合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聯合會反映訴求。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合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聯合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聯合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兩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職責;對聯合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未在其它社會組織擔任法人或秘書長;

(七)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限制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任期5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會長為本聯合會合法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合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任命,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管理費用支出不能超出當年總支出的20%,年度會費收入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聯合會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管理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聯合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聯合會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12年7月31日本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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