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984年4月中國內地開始舉辦到澳門觀光旅遊活動,2003年7月28日,內地開放部分省(市)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簡稱“個人游”)。在這以前,內地居民只能以探親、商務及參加旅行團的形式申請到港澳旅遊,而不能以個人身份赴港澳旅遊。2003年,為幫助港澳儘快走出非典疫情的影響,中央政府出台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等多項支持港澳經濟的政策措施。截至2009年,內地已有22個省、區、市的49個城市開通了赴澳“個人游”,涉及內地居民約2億人,這給澳門帶來了更加龐大的入境客源市場。 內地遊客占澳門入境遊客的50%以上。內地赴澳遊客的增加,對澳門旅遊業和相關服務業的發展起到決定性作用,對澳門社會的繁榮與穩定發揮了主要作用。
組團游
主要旅行社
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司統計,隨團來澳門旅遊的中國內地旅客,1994年為34.5萬人次,1995年增至52.8萬人次。經中國有關政府部門認可,有資格經營內地居民澳門游業務的澳門旅行社有:澳門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廣東(澳門)旅遊有限公司、澳門環球旅遊有限公司和日升金舫旅遊有限公司。凡港澳同胞,均可委託辦理內地親友、眷屬來澳門旅遊,
參加組團游的辦法
①內地居民在澳門親友(下稱委託人)應親到上述4間旅行社之一索取委託書、辦理委託手續,付清全部款項;②委託人接到委託書副本和繳款收據自行交國內親友作為申請憑證;③國內主辦社接到委託書,即可受理澳門游的申請;④申請人向主辦社繳驗委託書及收費單據,申請人之身份證、工作證和戶口簿登記後,如實填寫申請表,連同內地段費用交主辦社;⑤參加澳門旅遊團的日期以主辦社統一安排為準;⑥申請者憑所屬工作單位簽署之申請表連同正面免冠寸半照片8張交當地主辦社;⑦主辦社代申請辦理來澳旅遊證件及簽證;⑧簽證辦妥後,主辦社儘快將行程通知申請人,並於啟程前召開座談會,介紹澳門游的有關事項。如旅行證件不獲簽批,主辦社即通知申請人告知在澳委託人到辦理委託手續的旅行社索回全部已繳費用。
個人游
“個人游”由來
“個人游”是中央政府支持港澳經濟恢復和發展的重要舉措之一。2003年,遭受突如其來的“非典”疫情,澳門經濟也受到重創。中央政府大力支持特區政府,盡最大努力幫助澳門戰勝“非典”疫情、恢復經濟、改善民生,先後出台了CEPA(“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等多項支持港澳經濟的政策和措施。在內地有關城市開放內地居民個人赴港澳旅遊(簡稱“個人游”)。
“個人游”範圍
截至2009年,開放“個人游”城市已達49個。自2003年7月起,經中央政府批准,先後在廣東、北京、上海、福建、江蘇、浙江、天津、重慶、遼寧、四川、山東、廣西、海南、雲南、貴州、湖南、江西、河北、吉林、安徽、河南、湖北等22個省區市的49個城市實施“個人游”政策。
“個人游”數字
根據澳門有關方面的統計,2003年至2009年10月份,內地累計赴澳旅遊“個人游”遊客3313.19萬人次。僅2008年全年,以“個人游”方式前往澳門的遊客達到675.57萬人次,占當年內地訪澳遊客的48%。2009年1-10月以“個人游”方式前往澳門的遊客402.67萬人次,占今年內地訪澳遊客的44%。
“個人游”政策的效果
隨著內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個人游”形式赴澳旅遊的人數越來越多。內地已成為澳門最主要的旅遊客源地,一直保持澳門第一大客源市場的地位。通過實施“個人游”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澳門地區旅遊業的恢復,並且帶動了澳門地區相關產業的發展,拉動了澳門地區就業再就業的空間,為保持澳門地區的繁榮與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個人游”的開展,還有力地帶動了內地相關省份旅遊業和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相關省份與澳門地區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實踐表明,中央政府出台的“個人游”政策是完全正確的,實施穩妥,效果明顯,整體運行情況良好。內地有關部門將在不斷總結幾年來實施這一政策所取得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港澳的實際情況,健康有序地予以推動此項政策。
收益
有澳門旅遊業人士估計,整個2003年8月份以個人游身份到澳門的入境旅客,超過二萬人次,以每名旅客消費五千元計算,個人游為澳門帶來逾一億元的收入。據澳門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1999年至2009年(1至10月)內地累計赴澳遊客達8419.03萬人次,是澳門第一大入境客源市場,按人均消費約3100澳元計算,10年裡內地遊客累計為澳門帶來超過2600澳元的旅遊收入(不含博彩業收入)。這其中,內地赴澳“個人游”所帶來的客源成為生力軍。
利好因素
2009年,全球媒介和信息集團——尼爾森公司的中國出境游監測報告顯示,澳門為內地客熱選旅遊目的地第二位,僅次香港,居台灣之前,31%出境遊客有意來澳旅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副局長文綺華女士稱,對澳門來說,祖國內地是一個發展迅速的目標市場,內地旅客更是澳門的主要客源,增長量突出。內地居民赴澳門旅遊的利好因素表現為:一方面是,“回歸效應”對澳門旅遊業起著很大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是,近年國家放寬內地居民參加澳門游,政府調整公民出境游兌換外幣的限制,內地開徵銀行存款利息稅,有關部門落實“帶薪休假制度”,以鼓勵民眾增加旅遊休閒活動。
發展前景
澳門旅行社協會會長劉雅煌表示,在廣東地區,港澳向來是出境游熱選地。內陸省份則未必,因要乘坐飛機到香港,成本可能與游台灣一樣。不過,內地開放港澳游近30年,港澳漸成內地旅客常態游目的地。但出於歷史原因,剛開放的台灣游更具吸引力。
對於澳門,內地居民旅遊熱選地由兩個變成三個,澳門游要突圍,就要打破內地客訪澳的常態旅遊方式,尋找澳門游的差異化及特色化。
至於如何尋找差異化,從巨觀角度,可由區域合作中著手,從微觀角度,則是公司產品。劉雅煌說,應根據澳門文化歷史背景,深入研究旅遊市場環境,包括世界潮流及旅客興趣等,確定差異化產品及市場。
旅遊合作
在《加強內地與澳門更緊密旅遊合作協定書》的框架下,2005年內地與澳門旅遊業界建立了“內地與澳門旅遊合作磋商機制”。在這一機制下,內地與澳門已經連續5年召開了多次工作會議,就進一步規範旅遊市場秩序、處理突發事件、建設旅遊信息共享平台等事宜深入交換了意見。
保障政策
CEPA旅遊承諾為內地居民澳門游政策做了有力保障,CEPA旅遊承諾內容如下:(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
(二)香港、澳門旅行社與內地合資設立的由內地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旅行社無地域限制。
(三)降低香港、澳門旅行社進入內地的準入條件,即: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旅遊企業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 1200萬美元, 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旅遊企業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 800萬美元。
(四)允許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成都市等49個城市居民個人赴港旅遊。
(五)允許在廣東、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六)委託廣東省審批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
(七)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八)關於“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出境游領隊證,並可受僱於內地具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和獲準經營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的香港旅行社。”該項在今年5月《內地與香港CEPA補充協定六》簽署後已可實施。
(九)關於“經營赴台旅遊的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簽注字頭為L)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香港、澳門停留,以便利內地及香港旅遊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豐富內地遊客外游的體驗。”
辦理申請
一、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赴港澳旅遊的,應參加有權組團旅行社或代理社組織的港澳游旅行團。申請人應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 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和相同規格照片一張。
(二) 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還須提交通行證。
(三) 交驗指定的有權組團旅行社或代理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的發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 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此項內容可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未滿16周歲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三、赴香港、澳門旅遊簽注時間規定
旅遊簽注為3個月一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國家有關規定
關於旅行社組織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促進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活動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辦公室商定,從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准的528家出國游組團社可以經營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組團業務。為了保障港澳游經營者和參遊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港澳游市場秩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應當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參遊人員的港澳游證件及簽注按公安部的規定辦理。
(二)經營港澳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應在經香港、澳門旅遊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的範圍內自行選擇接待社(香港旅遊業議會、澳門旅遊局推薦的名單附後),並簽訂港澳游業務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書面契約文本須報香港、澳門特區旅遊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和內地省級旅遊局備案。
(三)組團社經營港澳游業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契約。旅遊契約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旅遊契約由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游團隊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和《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從國家開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單表》由組團社按照統一的式樣自行印製(《名單表》式樣附後)。
(六)《名單表》一式四聯,出團前應當由省級或經授權的地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後的《名單表》不得增加人員。《名單表》第一、二聯由內地邊防檢查站查驗並在出入境時分別留存,第三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查驗留存,第四聯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查驗留存(如團隊有減員,分別由相關的內地、港、澳三地查驗機關在第二聯上註明)。組團社可在團隊出發前24小時將《名單表》通過傳真或電腦網路發至內地出境口岸邊防檢查站和香港或澳門入境口岸初檢。
(七)組團社應當為港澳游團隊派遣領隊,領隊由持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旅遊團隊應當按照確定的日期整團出入境,嚴禁參遊人員在境外滯留。
(八)參遊人員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的,組團社應當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參遊人員出境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邊防檢查站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名單表》放行團隊;單獨返回人員還需持《名單表》複印件。
(九)組團社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出境旅遊的有關規定,不準超範圍經營;不準製作、發布虛假旅遊廣告,不準製作、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旅遊廣告;不準與未經指定的接待社開展旅遊業務,不準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程中的旅遊項目;不準強迫或誘導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不準超計畫購物;不準搞“零團費”、“負團費”,不準低於成本銷售,不準以欺詐行為損害旅遊者利益;不準組織或者誘導旅遊者涉足色情場所。
接此通知後,請立即通知經營港澳游業務的組團社認真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各項規定,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組團社的監管,對違反規定的組團社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營港澳游業務的資格。
從2002年10月1日起,528家港澳游組團社(名單附後)按照《通知》中規定的要求開展港澳游業務。
特此通知。
附:1.《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式樣
2.特許經營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名單
3.香港特別行政區接待內地旅遊團隊旅行社名單
4.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待內地旅遊團隊旅行社名單
國家旅遊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