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方式
入境貨物的報檢方式通常分為三類:進境一般報檢、進境流向報檢、異地施檢報檢。
報檢時限地點
(一)報檢的時限
1.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2.輸入其他動物的,應在入境前15天報檢。
3.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在人境前7天報檢。
4.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於20天內向到貨口岸或貨物到達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二)報檢的地點
1.審批、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中規定檢驗檢疫地點的,在規定的地點報檢。
2.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廢舊物品及在卸貨時發現包裝破損、重/數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需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開件後難以恢復包裝的商品,應在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檢驗。
4.其他人境貨物,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5.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人境時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6.對於符合直通式放行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報關地的選擇,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應提供證單
1.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外貿契約、發票、裝箱單、提(運)單、提貨單等有關單證。
2.按照檢驗檢疫的要求,有關貨物需提供其他特殊單證。
應申領證單
1.入境法檢貨物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申領“入境貨物通關單”,作為向海關報關的必備隨附單據。
2.檢驗檢疫合格後,作為法檢貨物銷售/使用的憑證,入境法檢貨物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領“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入境食品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領相關U生證書;入境汽車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檢驗檢疫機構一車一單申領“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3.對於申請殘損鑑定的貨物,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檢驗檢疫機構申領有關檢驗鑑定證書和“入境貨物通關單”。進口商可依該檢驗鑑定證書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當換貨、補發貨進口通關時,進口商可憑相關檢驗鑑定證書和“入境貨物通關單”免交換補貨的進口關稅。
4.對於申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的,外商投資財產關係人需向檢驗檢疫機構申領4價值鑑定證書”,作為到所在地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手續的憑證。
填制規範
報檢單所列各項內容應填寫完整、準確、清晰,不得塗改,中英文內容應一致,報檢單位應填寫單位的全稱並加蓋單位印章。
1.編號:由檢驗檢疫機構撮檢受理人員填寫,前6位為檢驗檢疫機構代碼,第7位為報檢類代碼,第8、9位為年代碼,第10至15位為流水號。
2.報檢單位登記號: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代碼。
3.聯繫人:報檢人員姓名。
4.電話:報檢人員的聯繫電話。
5.報檢日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人員填寫。
6.收貨人:外貿契約中的收貨人,應中英文對照填寫。
7.發貨人:外貿契約中的發貨人。
8.貨物名稱(中/外文):本批貨物的品名,應與進口契約、發票名稱一致,如為廢舊貨物應註明。
9.HS編碼:本批貨物的商品編碼。以當年海關公布的商品稅則編碼分類為準。
10.原產國(地區):本批貨物的生產、開採或加工製造的國家或地區。對經過幾個國家或地區加工製造的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國家或地區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國。同一批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應當分別填報原產國(地區)。退運貨物原產國填制為“中國”。在保稅區(含保稅港區、監管倉庫)或出口加工區進行了實質性加工的貨物出區輸往國內時,原產國填制為“中國”。
11.數/重量:應與契約、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數/重量一致,並應註明數/重量單位;重量一般填寫“淨重”。填制數/重量時,對與HS編碼對應的第一計量單位必須輸入;第一計量單位填制完畢後,可以同時填制另一項敦/重量。
12.貨物總值: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價格,填寫入境貨物的總值及幣種,應與契約、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總值一致;對於非貿易性進出口貨物等沒有契約、發票情況的,按報關價填制。
13.包裝種類及數量: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種類及數量,應註明包裝材質。
1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本批貨物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的名稱和號碼。
15.契約號:對外貿易契約、訂單或形式發票的號碼。
16.貿易方式:該批貨物進口的貿易方式。
17.貿易國別(地區):外貿契約的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
18.提單/運單號:貨物海運提單號、空運單號或鐵路運單號。該號碼必須與運輸部門的載貨清單所列的相應內容(包括數字、英文大小寫、符號、空格等)一致。轉船運輸的,一般應填寫最終航程的提(運)單號。
19.到貨日期:進口貨物到達口岸的日期。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20.起運國家(地區):進口貨物起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的國家或地區,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抵我國的國家或地區。從中國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入境的,填制“保稅區”或“出口加工區”。
21.許可證/審批號:需辦理進境許可證或審批的貨物應填寫有關許可證號或審批號。
22.卸畢日期:貨物在口岸的卸畢日期。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23.起運口岸: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起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的口岸。貨物從內陸國家陸運至他國海港口岸裝船出運的,按第一海港口岸填制。從中國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入境的,填制“保稅區”或“出口加工區”。
24.入境口岸:本批貨物從運輸工具卸離的第一個境內口岸。
25.索賠有效期:對外貿易契約中約定的索賠期限,如60天。契約中未約定索賠有效期的,應註明“無索賠期”。
26.經停口岸:指貨物隨運輸工具離開第一個境外口岸後,在抵達我國入境口岸之前所抵靠的發生貨物(古貨櫃)裝卸的境外口岸。
27.目的地:指已知的進境貨物在我國國內消費、使用的地區或最終運抵的地點。一般應具體到縣市行政區名稱。對於同一縣市行政區內有超過一個檢驗檢疫機構的,應根據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對目的地進行進一步細化。
28.貨櫃規格、數量及號碼:貨物若以貨櫃運輸應填寫貨櫃的規格、數量及號碼,數據應與提/運單一致。
29.契約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契約中訂立的有關檢驗檢疫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應填AJ比欄,若沒有可填“無”。
30.貨物存放地點:貨物進境後擬存放的地點,以便檢驗檢疫機構順利驗貨。
31.用途:本批貨物的實際用途。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用途代碼表”選填種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動物、實驗、藥用、飼用、介質土、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加工設備、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食品洗滌劑、食品消毒劑、其他。對於選擇“其他”的,應在報檢單中手填具體的用途。
32.隨附單據:按實際在隨附單據種類前的“口”上劃“√”或補填。
33.標記及號碼:貨物的運輸標誌,應填標記號碼(嘜頭)中除了圖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數字,應與契約、提單、發票和貨物實際狀況保持一致。若沒有標記號碼則填“N/M”。
34.外商投資財產:由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受理人員填寫;但企業通過申報系統填制報檢單及傳送電子數據時,可以在此項中選擇“是”或“否”。由於檢驗檢疫機構已不再執行強制性的價值鑑定工作,因此,企業一般選擇“否”。
35.簽名:由負責本批貨物報檢的報檢人員手簽或蓋章,不得列印。
36.檢驗檢疫費:由檢驗檢疫機構計費人員核定費用後填寫。
37.領取證單:報檢人在領取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單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