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中心

兒童中心

“兒童中心”觀念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14世紀出現的文藝復興運動。

至今該觀念大致經過了四個較大的發展階段(或變遷階段):①兒童中心觀確立的歷史前提、②兒童發展理論占主導地位時期、③幼稚園課程時期及④發展適應性課程時期。

關注

“兒童中心”(child-centredness)為偏倚、兒童心理行為特性、兒童少年教育、學校衛生的一系列學科群。研究對象是0-18歲兒童少年、家長及兒童工作者,一般是通過豐富多彩的主題教育活動和藝術、體育、科技、語言等各類興趣技能技巧的培訓,幫助廣大兒童少年學習知識、陶冶情操。

隨著人權意識的發展和民主運動的高漲,兒童的權利開始受到了世界的關注,如1959年11月20日第1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歷史本的第一個關於兒童權利的國際性條約——《兒童權利宣言》,奠定了關於“兒童權利的鞏固的道德基礎”;又如,為了進一步加強兒童權利條約的法律效力,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

原則

漢姆帕格先生還對體現《兒童權利公約》基本精神的四個原則作了說明,即:

⑴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兒童,必須以兒童利益為重。

⑵尊重兒童尊嚴的原則。

⑶尊重兒童的觀點和意見的原則。任何事情如果涉及到兒童本人,必須認真聽取兒童自己的觀點和意見。

⑷無歧視原則。不管兒童的社會背景如何,兒童的出身、貧富狀況怎樣,不論男孩女孩、正常兒童還是殘障兒童,都應當得到平等的對待,而不應當受到任何歧視或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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