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憲之款

於地丁銀內徵收,總計銀八千三百二十四兩有餘。 再如鞭春酒席銀,僅雲南省支銀二百二十二兩餘,其餘各省皆無。 又如時憲書工價銀,各省總計支銀六千七百零九兩。

財政名。即舉行各種禮儀活動及刊發時憲書等項的經費。清代戶部每年額定的重大支出項目有十五項,儀憲之款為其中之一。主要包括鄉飲酒禮、春牛花鞭、刊刻時憲書工價、歲貢坊銀、歲科兩試花紅棚廠銀等項目。各省有在地丁銀內編征者,有動支正項錢糧者,數額不一,均每年核實報銷,有餘則報撥。如鄉飲酒禮銀,陝西動支地丁正項,歲無定額;川、滇、貴三省則不動支公項;其餘直隸、奉天及魯、晉、豫、蘇、贛、閩、浙、楚、湘、甘、粵、桂等省, 各有額編, 於地丁銀內徵收,總計銀八千三百二十四兩有餘。嗣後鄉飲酒禮銀奉旨停支,其額銀每歲解部充餉。再如鞭春酒席銀,僅雲南省支銀二百二十二兩餘,其餘各省皆無。又如時憲書工價銀,各省總計支銀六千七百零九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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