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案件陳述、申辯暫行辦法

第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覆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客觀、公正。 第七條

價格違法案件陳述、申辯暫行辦法

(2002年8月29日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計價檢【2002】1486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陳述、申辯權利,規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受理並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
第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覆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客觀、公正。
第四條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
第五條 在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時,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價格主管部門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邀請與價格違法行為有利害關係的消費者、其他經營者、當事人的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對行政機關執法負有監督、指導職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監察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列席旁聽。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陳述、申辯活動,應在七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主要包括:案由、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七條 組織當事人陳述、申辯活動,由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
第九條 陳述、申辯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核實參加人員及列席旁聽人員是否到場,核對其身份和資格,宣布參加人員的權利、義務及紀律;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主持人可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有關法律依據等問題進行詢問或者主持辯論;
(五)記錄員將陳述、申辯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應舉行聽證的,按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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