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法原理與實證分析

債法原理與實證分析

一、債權的概念 一、債法的概念 三、債權的效力

圖書信息

作 者: 熊英,羅時貴 著

債法原理與實證分析債法原理與實證分析
叢 書 名:民商法學專題研究書系出 版 社: 智慧財產權出版社ISBN:9787802476080齣版時間:2009-12-01版 次:1頁 數:270裝 幀:平裝開 本:大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民法

內容簡介

《債法原理與實證分析》以債法的基本法律概念和制度為軸線進行了基礎性分析,結合案例進行實證解剖;對具體的典型之債如契約、締約過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作了一些探討,融入了著者對該典型之債的評判性探索。
讀者對象:法學專業師生,法律從業者及法律研究人員。

作者簡介

熊英,法學碩士,江西科技師範學院教授。2005年獲江西省“兩課”優秀教師 2004年獲江西科技師範學院優壽教師獎,所授課程被評為江西省優質課程,2005年獲江西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江西科技師範學院十佳教師獎,2006年獲江西省中青年骨幹教師榮譽稱號,2008獲江西省教育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羅時貴.江西南昌縣人,民盟盟員,副教授兼職律師,商事仲裁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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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債與債法
第一節 債
一、債的概念的學說
二、債的立法例
三、債的特徵
四、債的要素
第二節 債權
一、債權的概念
二、債權的特性
三、債權在現代各國的立法例
四、物權與債權的區別及相關案例探討
第三節 債務
一、債務的概念及特性
二、債務與責任
三、債務的分類
第四節 債法
一、債法的概念
二、債法在民法典編制上的立法體例
三、債法在我國未來民法典編制上的定位
四、債法的性質
第二章 債的分類和類型
第一節 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一、財物之債
二、勞務之債
第二節 貨幣之債利息之債
一、貨幣之債
二、利息之債
第三節 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一、按份之債
二、連帶之債
第四節 簡單之債選擇之債
一、簡單之債
二、選擇之債
第五節 特定之債種類之債
一、特定之債
二、種類之債
第六節 債的類型
一、典型之債
二、非典型之債
第三章 債的發生根據
第一節 債的發生根據概說
一、債的發生的概念
二、債的發生的根據
第二節 契約之債
一、契約關係
二、契約與債
三、契約的成立
四、契約的效力
五、契約的無效和可撤銷
第三節 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概述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三、締約過失與其他責任的區別
四、締約過失理論的評析
第四節 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三、無因管理的類型
四、無因管理的效力
五、無因管理制度的評析
第五節 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三、不當得利的類型
四、不當得利的效力
五、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相關請求權的關係
六、不當得利制度的評析
第四章 債的效力
第一節 債的效力概說
一、債的效力的概念
二、債的效力的分類
三、債權的效力
四、債務的效力
第二節 債的履行
一、 債的履行的概念
二、債的履行原則
三、債的適當履行
第三節 債的不履行
一、債的不履行的概念及特點
二、債務不履行的歸責事由
三、債務不履行的類型
第五章 債的保全
第一節 債的保全概述
第二節 代位權
一、代位權的概念
二、代位權的性質
三、構成要件
四、代位權的效力
第三節 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
二、撤銷權的性質
三、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四、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債的擔保
第一節 債的擔保概述
一、債的擔保的概念
二、債的擔保的特徵
三、債的擔保的分類
第二節 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及特徵
二、保證的方式
三、保證的範圍
……
第七章 債的移轉
第八章 債的消滅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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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時下債法著作,可謂汗牛充棟。今吾輩勉力為續貂之作,唯恐貽笑大方,然終成拙作,所恃者惟求學執著而已。孟德斯鳩日:“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吾輩摯愛法學,尤鍾情民法,此情此愛根植於吾輩求正義、愛自由之靈魂,時時撩撥吾輩察社會感民生之心弦,乃吾輩不才勇於創作之根源。
民法關係,錯綜複雜,債法為其重心。現代社會交易頻繁,債法之適用,日趨廣泛。債之概念,源於古羅馬法,時人謂之“法鎖”。法學大師梅因釋日: “法鎖的意象沾染和浸透了羅馬‘契約’和‘侵權’法律的每一個部分。法律把各當事人拘束在一起,鎖鏈只有通過稱為消償的程式才能解除。……債既表示權利,也表示義務。……事實上羅馬人把‘法律上的鎖鏈’的全貌放在他們眼前,對其一端的重視不多也不少於其他一端。”故鄙作循債之軌跡於羅馬法,抉揀債之基本制度於實踐。些微嘗試,唯心盡而已。台灣王澤鑒先生日:“在實踐法之價值之外,並訓練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培養個人人格自主性,維護個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及教育人民為權利而奮鬥,為法律而奮鬥。”其言精闢,思之慨然。吾輩難為風氣之先,但求有裨於法律精神之廣布、民權之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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