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務 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概括移轉
1 、概括移轉:是指契約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權利義務概括地移轉給第三人,如企業的整體變賣。
2 、契約承受:(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契約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3 、法定概括移轉:(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契約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契約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契約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