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管理者的目的
管理者的目的是通過強有力的組織機構來控制債券發行中可能發生欺詐和操縱等不公平現象,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各國都設有專門的或兼管的證券管理機構,從事證券的募集發行,買賣等經營行為的管理監督。
世界各國證券主管機關對債券發行都採取審核制度,審核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叫註冊制,一種叫核准制。註冊制指發行者在發行債券之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登記註冊書的主要內容有發行日、發行價格、所籌資金的用途、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各種財務報表,以及董事、主要管理人員的履歷、資信等。登記註冊書經主管機關審查,如發現有嚴重失實、遺漏、虛報,則發出終止命令,終止其註冊生效。如屬一般情節,則通知註冊人加以糾正。在未予註冊之前,發行者不得發行債券。對政府債券,政府批准的其他債券和私募債券則免於註冊。核准制是規定若干核准條件,包括發行者的經營性質、管理人員的經營資格、能力;發行者的資產負債結構是否健全合理;發行中介機構所得報酬是否合理;債券的權利、義務;事業有無合理的成功機會;公開的資料是否充分、真實等。主管機關對發行者按核准條件審查許可後,債券才能發行。
在我國,對債券發行行使管理監督權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企業、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發行債券,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有關正式檔案,經審查批准後,才能發行金融債券,否則不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