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受託管理人

債券受託管理人是根據債務託管理協定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 債券受託管理人與債券持有人的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 (6)債券受託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什麼是債券受託管理人

債券受託管理人是根據債務託管理協定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債券受託管理人與債券持有人的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衝突。

債券受託管理人的產生

在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依“代聘、追認”方法產生。即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定;在債券存債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依照協定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託管理協定。債券受託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職責

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2)公司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託管理協定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託財產,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檔案,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3)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4)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5)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式;
(6)債券受託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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