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償還

債券償還是債券發行人對到期債券償還本息的行為。債券償還方式,大致可分為到期償還、期中償還和延期償還三種。期中償還,又可分成定期償還 (又分抽籤償還、買進償還)、任意償還 (又分全額償還、部分償還)、買入註銷、提前贖回四種。提前贖回,又分強制性贖回、選擇性贖回、延期贖回、撤銷贖回。期滿償還,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償還期限,在債券期滿時一次全部清償債款,收回對應的債券。期中償還,在債券到期之前,根據發行時的約定,開始分次償還債款並收回對應的債券,到債券滿期時全部清償完畢。採取期中償還方式,可以分散發行人到期一次償還本息的壓力,同時,先償還一部分本金可以增加債券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延期償還,發行人在發行債券時約定債券到期後,投資者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按原定利率持有債券到未來的指定日期再償還。這種方式,通常在市場利率不變和下降的情況下,投資者才接受; 對發行人來說,如果在市場利率變動不大,與投資者簽訂延期償還債務的條款,可以節省發行新債券的成本支出。

基本定義

債券是一種債權憑證,除永久性債券外,其他所有的債券到期必須償還本金,即債券償還。債券償還是債券的償還方式之一,是指用一種到期日更遠的債券來替換即將到期的債券,一般是用新發債券兌換未到期或到期的舊債券。按照償還方式的不同,債券的償還可分為期滿償還、期中償還、延期償還三種。按償還時的金額比例又可分為全額償還和部分償還,而部分償還還可按償還時間分為定時償還和隨時任意償還。而在期中償還時還可以採用抽籤償還和買入註銷償還兩種方式。

分類

期滿償還

期滿償還就是按發行所規定的還本時間在債券到期時一次全部償還債券本金。我國所發行的國庫券、企業債券都是採用的這種償還方式。
債券在期滿時償還本金是由債券的內在屬性所決定的,是買方和賣方在一般情況下不言自明的約定,如果債券的發行人在發行債券時考慮到不一定能在債券到期時一次償還本金,就必須在發行時事先予以說明,且訂好特殊的還本條款。

期中償還

期中償還就是在債券到期之前部分或全部償還本金的償還方式。在採取期中償還時,部分償還就是經過一段時間後將發行額按一定比例償還給投資者。一般是每半年或一年償還一批,其目的是減輕債券發行人一次償還的負擔。部分償還按時間劃分又可分為定時償還和隨時償還。定時償還是在債券到期前分次在規定的日期按一定的比例償還本金。定時償還的償還日期、方式、比例都是在債券發行時就已確定並在債券的發行條件中加以註明。隨時償還是一種由發行者任意決定償還時間和金額的償還方式。這種償還方式完全憑發行者的意願,有時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在實際中並不常用。
全額償還就是在債券到期之前一次償還本金的償還方式。採取這種償還方式一是發債者在發債後由於種種原因出現資金過剩,提前一次償還債券就可避免不必要的利息負擔。
二是發債後由於市場利率下調,發債時的利率過高,在這種情況下提前償還舊債,重新發行利率較低的新債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全額償還往往對投資人不利,因為高利率的舊債償還後,市場上往往沒有高利率的債券,難以尋找新的投資機會。

延期償還

債券的延期償還是在債券發行時就設定了延期償還條款,賦予債券的投資者在債券到期後繼續按原定利率持有債券直至一個指定日期或幾個指定日期中一個日期的權利。這一條款對債券的發行人和購買者都有利,它在籌資人需要繼續發債和投資人願意繼續購買債券時省去發行新債的麻煩,債券的持有人也可據此靈活地調整資產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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