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號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已於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高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和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傳統醫學臨床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分為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以下簡稱出師考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以下簡稱確有專長考核)。
第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傳統醫學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出師考核
第六條 出師考核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並連續跟師學習滿3年。
第八條 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中醫或者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中醫或者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或者民族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教學任務。
第九條 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師承關係契約。
師承關係契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師承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第十一條 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形式、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出師考核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學術經驗、技術專長繼承情況;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踐技能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及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出師考核的師承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並經核准其指導老師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出師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學歷或學力證明;
(五)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者核准其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出具的從事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證明;
(六)經公證的師承關係契約;
(七)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對申請出師考核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考核條件的,發放准考證;不符合考核條件的,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出師考核者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出師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出師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頒發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
第三章 確有專長考核
第十八條 確有專長考核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5年以上;
(二)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第二十條 確有專長考核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及掌握的獨特診療技術和臨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際本領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及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並經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年限的材料;
(五)兩名以上執業醫師出具的證明其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的材料;
(六)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 確有專長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考核合格者由負責組織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並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五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是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考試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授予《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八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傳統醫學醫療工作滿5年,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九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當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
(六)報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報考程式按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照醫師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申請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人員在申請或者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當年參加考核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和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考核人員的;
(五)有其它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出具假證明,提供假檔案,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傳統醫學臨床實踐是指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活動,或者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但在中醫、民族醫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實習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發布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