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償

中國古代對不法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最早可追溯至唐朝。

備償

正文

中國古代對不法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備,就是賠。清末以前,歷代律典對於侵犯他人自由和名譽,無賠償規定;對於侵犯他人財產,除刑事制裁外,一般也無賠償的規定;對於侵犯他人生命和身體,除刑事制裁與保辜制度外,有類似賠償的規定。
唐律規定,過失殺傷及誣告得罪,應該贖(不執行真刑),即徵收銅交給被害人家。這種規定類似賠償,但不依實際所受的損害額賠償,而依所判刑的贖銅額為準;如果犯罪人被科真刑(指不準贖刑),便不再征銅,被害人也就得不到賠償了。關於故意殺傷,自,禁止祖父母以下的有服親屬與罪犯私和,如因私和而受財多的,準照賊盜論罪。但實際上民間往往受財私和。對於傷害,律典都不禁止私和。元律對殺傷人犯,除科刑外,仍征養濟、養贍、醫藥費用,或徵收燒埋銀、清律規定將殺人犯的財產斷付死者家屬,傷害致死者追給埋葬,傷人致篤疾者(見傷害),將犯人財產的一半斷付被傷者作為養贍費。明、清律對於因誣告所受損害的賠償辦法,規定較詳。
唐律規定,賊盜罪徵收原贓還失主,如有不足,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但賠償數額加上退贓不許超過實際損害額,對超額受賠的辦罪。關於侵犯財產的其他規定有:①因水火災損害,對故犯者(指放火決水)徵收賠償;誤失者(指失火或因失誤而決水)不償(仍受刑事制裁)。②棄毀、亡失及誤損官私器物,一律賠償。③受寄畜產如因未儘管理責任而死的,賠償。④故殺傷、誤殺傷官私牛馬等畜產的,賠償生畜與死、傷畜之間價款差額。⑤畜產毀食官私莊稼等物,畜主賠償所毀價款。明、清律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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