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提單

偽造提單,即貨方根本沒有將貨物裝至船上,或貨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裝了少量貨物,卻偽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來騙取買方的貨款。

形式

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即憑單付款,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矇騙客戶。

空單

空單就是貨物極為不符,甚至根本未裝船而簽發的提單,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簽發的偽造提單的一種。這種提單可能被完全無辜的收貨人或其他持有人用來履行下一個貨物買賣。

在德國,大部分學者認為,提單代替貨物以為流通,因此,承運人在簽發提單後,應擔保其記載與所取的貨物一致。所以,承認空單的效力。英美國家,由於其航運發達,在國際航運上,常扮演承運人角色,因此在承運人責任的立法上採行減輕的主張,以利其航業。

英美法認為提單為承運人或船長接受貨物且將之裝船的表面證據,可用事實推翻。所以,實際上承運人未收受貨物而發行提單,承運人並不受提單上文義絕對性約束,舉出相當證據即可推翻其責任。

即使提單持有人是善意並無過失,也然。筆者認為,賣方故意在沒有交貨的情況下偽造提單已構成欺詐,提單無效,其欺詐行為構成侵權。這種提單純粹成了單據欺詐的工具,其名稱被盜用的承運人不受提單約束。如承運人與賣方串通,為賣方取得空單提供必要條件,則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貨量差異

貨量差異就是貨物雖然裝船,但實際裝船數量與提單記載數量存在差異。在普通法上,承運人並不被禁止證明提單記載的貨物數量不正確。

但是,提單是其記載數量已裝船的初步證據,而且舉證責任顯然要求承運人證明記載數量實未裝船。

這要求“非常滿意的證據”,而證明貨物在運輸期間的任何極大可能移動都是不夠的。承運人只有通過在提單中加入“重量不知”條款才能保護自己。提單貨量差異,通說認為有效。就提單記載但實未裝船的貨物,賣方應對買方負未交付責任。承運人也要對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負責。

舉例

如: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中國豐和公司購買一批絲綢,委託上海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海上貨運出口等相關業務。但此物流公司和豐和公司相互串通製造空頭提單,從而騙取上海這家國際貿易公司的貨款1.5萬元。提單上所記貨量等同於貨物確實已如數裝上船的表面數據,銀行審核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後便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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