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1. [pilfer;steal;make away with]∶見“偷 1 ”
2. [pillage]∶偷竊;盜竊
大理石被偷盜,所剩無幾
產生偷盜念頭的思想過程
詳細解釋
1. 偷東西。
《孔子家語·五刑解》:“無度則小者偷盜,大者侈靡。” 元 無名氏 《桃花女》楔子:“此人勤謹老實,又不懶惰,又不偷盜,我家甚是少他不的。”周立波 《山鄉巨變》六:“拿自己的東西也算偷盜,世界上有這個理嗎?”
2. 指小偷。
《漢書·張敞傳》:“ 長安 市偷盜尤多,百賈苦之。”偷盜:凡不是自己的財物,未經同意擅自取用或侵占即是偷盜。
以及給對方造成失去物質上的東西,而產生了危機感和困擾。
偷盜 在佛教的優婆塞戒中,曾經提到過。 它僅次於殺生。 認為,有兩種果報,第一種是貧窮。第二種是雖有物質基礎但不如意。
盜竊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盜”的本字寫作“”,由“+皿”組成。“皿”,指盛食品的盤子,引申為指一切器物。“”的篆體為水和人的某種形體符號組成,查《說文解字注》“欠”,許慎解為“張口氣悟也”,段玉裁注釋說:“口部嚏下曰悟。”篆體中的“欠”,像一個張著大嘴打噴嚏的人,“欠”字邊上再加水,而成為“”,許慎說:“慕欲口液也。”段玉裁進一步注釋:“有所慕欲而口生液也。”通俗地說就是因羨慕某物而欲占有它而想得直流口水。
追根溯源,一個“”字,十分生動地刻畫出了一個盜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心理,如果只是對他人的物品羨慕得流口水,還只是產生犯罪故意,還構不成犯罪,那么,“盜”後再有一個“竊”字,就把犯意付諸行動了,“竊”,“穴+切”,“穴”指洞穴,“切”,《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穴者,就是指盜竊犯為了秘密地占有他人的財物,暗中掘壁洞、挖地洞、揭屋頂、撬門窗的種種行為。這樣的“盜”和“竊”組合,不但反映了犯罪故意,也體現了犯罪行為,罪名就能比較完整地體現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許多口語中把盜竊犯說成“小偷”或“賊”。《說文解字》所收的字中沒有“偷”,只有“偷”字,“偷”由“女+俞”組成,“俞”《說文解字》放在舟部,篆書如一人坐獨木舟,許慎釋為“空中木為舟也”,是指把一棵巨木挖空後渡人的獨木舟,“偷”,乘坐獨木舟的女人,許慎釋為“巧黠也”,意思是:一個機巧、狡猾的女人。在早期古漢語中,“偷”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義引申出來,當時“偷”字還沒有偷盜的含義,所以漢高祖劉邦攻入鹹陽後下令:“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著名的“約法三章”中用的是“盜”字。最遲到了清代,“偷”有了偷盜的引申義,並寫成了“偷”。清人段玉裁在給許慎的《說文解字》作注釋時,在“偷”字下注釋說:“偷盜字當作此偷。”人們總以“小”來修飾和限制“偷”,小偷者,偷雞摸狗品行不端之人也。
“賊”,《辭海》中羅列的義項有五:①傷害,敗壞;②虐害,殺害;③一種害蟲;④指作亂叛國危害人民或外來侵犯的人;⑤盜竊犯的通稱,亦專指小竊,也形容鬼祟不正派。從“賊”的組字結構來分析,賊由“貝+戎”組成,“貝”表示為財物,“戎”表示為獲取財物的兇器,使用兇器、採用暴力獲取財物,在刑法的規定上已是一種搶劫犯罪行為了。因此,“小偷”和“賊”都不是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盜竊犯。
戰國時代李悝制定法經就是盜法和賊法分列,至隋唐才將盜法賊法合為賊盜律,但盜和賊的概念十分明確,量刑判罪相差懸殊,其後歷代的律法中盜和賊的概念也非常清楚。但是法律條文是一回事,官吏和百姓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又是一回事。其實,在春秋時代“盜”和“賊”就常常混淆不清了,《荀子·正論》指出了由於概念不清,形成了“盜不竊,賊不刺”的現象。楊瓊在給這句話作注時寫道:“今多以劫殺為盜,私竊為賊”,並進而分析說:“盜賊通名,分而言之,則私竊謂之盜,劫殺謂之賊。”
現行刑法規定的罪名更清楚地反映了犯罪的行為特徵,同樣是非法占有財物,因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標準。如秘密竊取財物是盜竊;使用暴力劫人財物是搶劫;乘人不備掠人財物是搶奪;製造謊言隱瞞真相、騙人財物是詐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