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文書

偵查文書

偵查文書是指刑事偵查部門依據中國刑法、刑事訴訟法、逮捕拘留條例和公安部等偵查機關有關檔案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文書格式和規則,在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客觀反映偵查活動的特定檔案。它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和強制作用。

按偵察辦案訴訟程式的分類方法劃分

現行的偵查文書可分為:

①立案、破案類;

偵查文書 偵查文書

②律師介入類;

③強制措施類;

④詢問犯罪嫌疑人類;

⑤調查取證類;

⑥延長羈押期限類;

⑦偵查終結類;

⑧補充偵查、複議覆核類

偵察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①內容要真實;

②時間要及時。

偵察文書內容真實包括

①偵察文書涉及的有關人員基本情況要真實;

②偵察文書所列的事實必須真實;

③偵察文書中列舉的證據必須真實。

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

是公安司法機關在接受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中“簡要案情”部分應寫明的情況:

①受案的來源;

②已知的案件情況;

③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包括受害人的損傷情況,損失了多少物品,受損物品的特徵等。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是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對接到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後,決定對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時製作的報請領導審批決定是否立案偵查的文書。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正文部分包括:案件受理情況、立案根據、立案理由和偵察計畫等四點內容。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一般用於重大、特大案件。

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

是指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對於查清了犯罪事實,認定了犯罪嫌疑人,並收集了確鑿證據的刑事案件,報請領導批准破案的法律文書。

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正文部分應寫明的內容:

①案件的偵察結果;

②破案的理由和依據;

③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

④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見。

呈請拘傳報告書:

是指承辦案件的單位在偵查過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詢問時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拘傳證:

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拘傳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詢問的憑證文書。

取保候審決定書:

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憑證文書。

保證書:

是指保證人向決定取保候審機關出具的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隨傳隨到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監視居住決定書:

是指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所製作的文書。監視居住委託書: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委託犯罪嫌疑人住地派出所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文書。呈請拘留報告書:是指承辦案件的單位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需要採取拘留措施時所製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拘留證:

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被拘留人執行拘留時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拘留證不僅具有證明執行拘留的偵查人員的身份和執行拘留活動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嚴厲的強制性。

逮捕證:

是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使用的法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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