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建築評價標準

健康建築評價標準

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的中國建築學會標準《健康建築評價標準》,經中國建築學會標準化委員會批准發布,編號為T/ASC02-2016,自2017年1月6日起實施。

標準簡介

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的中國建築學會標準《健康建築評價標準》,經中國建築學會標準化委員會批准發布,編號為T/ASC02-2016,自2017年1月6日起實施。

健康建築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特別明確的定義,因為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國內,對於健康建築概念的提出也只在近一兩年。也應當包括辦公、商業、學校、醫院等等,甚至可以擴展到外部的人居環境。《健康建築評價標準》定義健康建築“在滿足建築功能的基礎上,為建築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環境、設施和服務,促進建築使用者身心健康、實現健康性能提升的建築”

前言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健康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條件,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誌,也是廣大人民民眾的共同追求。營造健康的建築環境和推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是促進人民民眾身心健康、助力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途徑。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外和國內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的中國建築學會標準《健康建築評價標準》,經中國建築學會標準化委員會批准發布,編號為T/ASC02-2016,自2017年1月6日起實施。

總則

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貫徹健康中國戰略部署,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現建築健康性能提升,規範健康建築評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民用建築健康性能的評價。

健康建築評價應遵循多學科融合性的原則,對建築的空氣、水、舒適、健身、人文、服務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健康建築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主要內容

《健康建築評價標準》(後文簡稱《標準》)第3章“基本規定”分2節共14條,規定了健康建築評價對象、申請評價的基本要求、評價階段、申請評價方要求、評價機構要求、評價指標體系、得分及分數計算方法、評價指標權重、等級劃分等評價基礎性內容。

對象及要求

《標準》第3.1.1和3.1.2條對評價對象及其需要滿足的基本要求進行了規定。建築群、建築單體或建築內區域均可以參評健康建築。為保證建築的健康性能,對參評建築提出了基本要求,即:

(1)全裝修。為避免裝飾裝修塗料、家具等污染物散發影響建築室內空氣品質,進而降低建築的健康性能甚至將健康建築變得不健康,《標準》明確要求健康建築評價應以全裝修的單棟建築、建築群或建築內區域為評價對象,毛坯建築不可參與健康建築評價。全裝修是指房屋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全部鋪裝或粉刷完畢,廚房與衛生間的基本設備全部安裝完成。全裝修並不是簡單的毛坯房加裝修,而是裝修設計應該在住宅主體施工動工前進行,即裝修與土建一體化設計。

(2)滿足綠色建築要求。健康建築是綠色建築更高層次的深化和發展,即保證“綠色”的同時更加注重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健康建築的實現不應以高消耗、高污染為代價。因此,《標準》規定申請評價的項目應滿足綠色建築的要求,即:獲得綠色建築星級認證標識,或通過綠色建築施工圖審查。

評價指標

健康建築評價標準 健康建築評價標準

《標準》遵循多學科融合性的原則,建立了涵蓋生理、心理和社會三方面要素的評價指標作為一級評價指標,分別為空氣、水、舒適、健身、人文、服務,各一級指標下又細分多項二級指標,見右圖所示。為鼓勵健康建築的性能提高和技術創新,另設定“提高與創新”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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