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統計制度
保監發〔2008〕25號印發
一、適用範圍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各保險公司。
二、實施時間
各公司應自2008年7月1日起向我會報送相關統計信息。
三、報送內容
見附屬檔案。
四、報送方式
各公司應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向我會報送健康保險統計數據。健康保險統計數據應與現行統計數據合併報送。
五、報送頻度和報送層級
各公司應按照附屬檔案2中標註的報送頻度和報送層級,分別向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統計指標。
六、測試要求
2008年5月中下旬至7月中旬,各公司可登入我會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測試庫,對健康保險統計制度的相關統計信息進行數據測試。測試庫地址為10.254.1.1:8003。
七、報送要求
各公司應高度重視健康保險統計制度實施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及時修改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的對接系統。
各公司應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及時報送統計信息,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未經批准,不得遲報統計信息。
八、其他說明
本制度未特別說明的事項,按現行統計規定執行。
請各單位在中國保監會網站“政策法規”欄目下載附屬檔案內容電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