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審之例

遇有重大節日及某些季節日期,內外衙門不受理詞訟,不審理案件,即不理刑名,謂之停審。 上元節三日, 另外還規定,在農忙期間,即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除刑事案件外,對於戶婚、田土等屬於民事性質的細小案件,也不準受理。

司法制度。遇有重大節日及某些季節日期,內外衙門不受理詞訟,不審理案件,即不理刑名,謂之停審。清制,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及元旦令節(春節) 七日, 上元節三日, 端午、中秋、重陽三節各一日,萬壽聖節(皇帝、皇太后、皇后生日)七日,各壇廟祭享、齋戒以及忌辰(皇帝等逝世日)素服等日,並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都不理刑名。另外還規定,在農忙期間,即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除刑事案件外,對於戶婚、田土等屬於民事性質的細小案件,也不準受理。如果地方官員受理此類細故事件,該督撫就應指名題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