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偃師籍在外地借讀的學生,需在戶口所在地學校辦理學籍並辦理外出借讀手續。 (二)外地轉學:因戶籍遷移轉往外地就讀的學生需持戶籍遷移證、轉學證、轉學回執到市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偃師學籍註銷。 學期中間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偃教〔2005〕12號
為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貫徹省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指導意見,鞏固我市普九成果,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規範我市學籍管理工作,現依據《義務教育法》、河南省《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國小管理規程》和《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內部管理基本要求50條》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增強學籍管理工作的嚴肅性,嚴格學籍管理手續,堅決杜絕留級生、擇校生,嚴格控制借讀生、休學生,使學籍管理更好地為“普九”服務,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創建教育名市服務,向管理科學、規範化方向邁進。

二、入學和註冊

全市適齡兒童、少年全部實行鄉、村兩級政府發放入學通知書制度,並免試、劃片入學,偃師籍學生憑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國小入學年齡逐步向六歲過渡。小學生填寫《洛陽市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表》,經市局驗印後,即取得學籍;國中生憑國小畢業年級學籍編號辦理國中學籍。
偃師籍在外地借讀的學生,需在戶口所在地學校辦理學籍並辦理外出借讀手續。非偃師戶口而在偃師就讀的學生,需回當地學校辦理學籍。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有唯一學籍號,嚴禁學校為在校生辦理雙重學籍或為往屆生辦理假學籍。
義務教育階段任何學校不得勸退、開除或變相開除學生。

三、休學手續辦理

學生因患嚴重傳染病或因病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需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或家長申請、藥費條子、休學證(學校公章和鄉鎮學籍管理專用章)到市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限為半年或一年,休學手續原則上由家長妥善保管,期滿後經市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復學,編下一屆學籍,原學籍號作廢。傳染病患者還須持醫院康復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經市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休學。
國中畢業班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腦神經衰弱等一般病患不允許休學。嚴禁學校借休學名義為學生辦理留級學號,市教育局將定期對休學生進行複查,發現弄虛作假的,除取消該生休學資格外,將對出具手續的鄉鎮和學校進行通報批評。

四、轉學借讀手續辦理

1、轉學:凡因戶籍遷移需到新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學生應辦理轉學手續。非戶籍遷移者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2005年起國中生轉學,學生的學籍檔案需密封,並加蓋學校公章,否則不辦理轉學手續。
(一)本市內轉學只辦理轉學登記手續,不變更學號。
國中之間轉學,需持戶口本、學籍檔案、轉學證(學校公章、鄉鎮學籍管理專用章)、轉學回執到市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國小之間轉學直接在鄉鎮之間辦理;
往市區學校(含國小)轉學必須持以上證件到市教育局登記備案,市教育局將根據學校班額情況安排學生就近入學,學校不得拒收教育局安排的本轄區學生,鼓勵城鎮學生到農村或城區附近學校就讀。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市區學校的轉學情況進行複查,對不登記備案擅自接受轉學生的學校,教育局將嚴肅處理。
學期中間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二)外地轉學:因戶籍遷移轉往外地就讀的學生需持戶籍遷移證、轉學證、轉學回執到市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偃師學籍註銷。
因戶籍遷移需轉回偃師就讀的學生,需持戶籍遷移證、當地就讀學籍、轉學證(蓋縣級以上學籍管理專用章)到市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入戶手續,換偃師學籍號。
2、借讀:因經商等非戶籍遷移需到外地就讀的學生只辦理借讀手續,不轉學籍。
(一)本市內借讀:國小借讀填借讀表一式三份,手續在鄉鎮之間辦理;國中借讀和往市區學校(含國小)借讀,需填借讀表一式三份到市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
學期中間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學校和鄉鎮也不得隨意開具轉借讀手續。
(二)外地借讀:戶籍在偃師,因父母經商等原因到外地借讀的學生,需填寫借讀表一式三份,經學校、鄉鎮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學籍在原學校保留。轉回偃師時到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取得原學籍;對外出時沒有辦理借讀手續的,按非正常轉學處理(需交轉學證、外地就讀學籍、我市鄉鎮、校證明)。
戶籍在外地,到偃師借讀的學生,需持當地教育部門出具的借讀證明,經鄉鎮主管部門許可備案,方可在學校借讀。到市區學校借讀的需經普教科許可備案後,學校方可接收。該類學生原則上不辦理偃師學籍。

五、跳級學生的學籍變更

對個別智商特別高、要求跳級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寫出申請,鄉鎮、學校出具證明,經教育局普教科和教研室共同考核、調查,確認後方可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六、學籍遺失補辦處理

由於學校管理不善將學籍遺失的,由學校檔案管理員寫出情況說明,校長簽意見蓋章,經鄉鎮主管人員到教育局補辦學籍。
因家長本人原因將學籍遺失的,原則上不予補辦。休學學生在復學學籍變更前將學籍丟失的,休學手續自動作廢。

七、學籍管理

學籍應由學校專人管理,專櫃存放,不得遺失,認真填寫升學、升級、休學情況;班主任應認真填寫操行評語及考核、考試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定報告書。辦理學籍手續原則上由鄉鎮或學校主管人員統一辦理,個人不予受理。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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