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定義
倒賣,是指從事商業活動的單位扮演了中間商的角色,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賺取差額利潤的一種經濟活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一種正常的現象,也是大部分商業活動的本質。
但在民間約定俗成的語境語態中,倒賣常帶有貶義色彩,具有唯利是圖、損人利己、昧著良心賺錢等不良含義。
貶義由來
重農抑商的歷史基調
重農抑商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經濟指導思想,其主張是重視農業、以農為本,限制工商業的發展。從李悝變法、商鞅變法規定的獎勵耕戰,到漢文帝的重農措施,直到清初恢復經濟的調整,都是重農抑商政策的體現。《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皇帝之功,勤勞本事。上農除末,黔首是富。普天之下,摶心揖志。”
甚至在明朝的洪武十四年,還出現過如下法令:“上加意重本抑末,下令農民之家許穿紬紗絹布,商賈之家只許穿布。農民之家但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許穿紬紗。”
由此可見,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從商的確是一種不太光彩的謀生方式,甚至從社會地位上來說,於士、農、工、商四民中商人位居最末,地位僅比四民之外的賤籍(賤民,奴隸)稍高,且在古代人看來商人奸黠狡詐,不事生產而徒分其利,認為商業本身不創造價值,反害農桑,故而商人的謀生手段“倒賣”在古代的確是一個貶義詞。
近現代的歷史遺留
在1949年至1956年間,新中國實行計畫經濟,沒收官僚資本主義企業,實行國營企業,以指令性方式提出了“六個統一”:財政收支統一、公糧統一、稅收統一、編制統一、貿易統一、銀行統一。在個人生活方面,出現過生活必需品憑票供應,住房是由單位提供的、甚至子女的升學就業也無一不同行政主管機構的安排有關。
雖然在社會主義後續建設的道路上國家成功認識到”一把抓”的弊端,逐漸放寬了市場政策,但由於長期的宣傳和教育,倒賣一詞難免被賦予了一定程度的貶義。
認識誤區
倒賣不等於黃牛
在現代社會中,一提到倒賣,人們常常本能的聯想到票販子、掛號販子等讓人深惡痛絕,給廣大人民民眾日常生活帶來嚴重不便的不法分子。
但倒賣與黃牛之間的聯繫並不是簡單的“倒賣”=“黃牛”,而是“倒賣非商品”=“黃牛”,所謂的非商品,大多是指國家出資建設的基礎設施等社會公共資源,在收費方面一般僅收取維護費用,屬於國家讓利的社會福利,最典型的便是高鐵、火車票。
從日常生活中我們不難看出,對於倒賣高鐵、火車票的行為國家一直在明令打擊,並且出台了實名驗證等一系列政策來降低代購車票的可能性,但是對於普通的商業倒賣行為,國家自計畫經濟結束以來僅設有物價局、質監局等單位規範和管理市場,從未限制對正規合法商品的倒買倒賣。
倒賣不等於違法
在大背景賦予了倒賣一定的貶義色彩後,倒賣一詞常常還會受到額外的誤解,如某新聞報導,“某男子倒賣演唱會門票被判七個月。”,許多人往往將關注點鎖定在了倒賣和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但其實這個事件的解讀方式應該是“倒賣演唱會門票”導致“判刑七個月”,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禁止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因此該男子違法的關鍵字並不是簡單的“倒賣”二字,而是“倒賣國家明令禁止倒賣的票證”的行為才使其獲罪。
而除國家明令禁止倒賣的物品類別外,對其他正規商品的倒賣行為不僅僅不會違反法律,倒賣者,也就是中間商的權益還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這樣的例子在我們身邊就有很多,簡單的一瓶礦泉水,從生產、運輸、批發商、次級批發商最後到達零售商手中,早已經過了層層轉手倒賣,但它的所有權和商品價值毫無疑問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如果有人以打擊倒賣為理由奪取正規商品,無疑會因搶劫而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