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

定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儲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全部屬職工個人所有,兩部分繳存比例現均為職工個人工資的8%。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職工的合法權利。一些單位不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個人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採用的是“個人積累制”模式,即個人帳戶所積累的資金,完全歸個人所有,強調“以自己的積累解決自身的住房需求”,與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採用以社會統籌為主、以個人帳戶為輔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者,你就擁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這個帳戶相當於在銀行開設了一個“存摺戶”,不管是你個人繳交的部分還是單位為你繳交的部分,都歸你所有,日積月累,就能形成一筆可觀的“儲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這筆“儲蓄”自存入你的帳戶之日起就可以獲得利息,並且按年複利計算,不交利息所得稅。也就是說,你即使不動用住房公積金,你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這筆“儲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並不低,按現行存款利率測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國家強制要求繳交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是以法定強制儲蓄的形式為你營造著一筆個人財富,這筆個人財富可能轉化為實物形式――即你可以動用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也可能表現為貨幣形式――即歸你所有的、能產生不錯收益的儲蓄存款;還可以成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從來就沒動用過公積金,或者你以前曾動用過但後來又有了積累,在你退休的時候,就可以將你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來,作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為你描繪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來源。
帶給你低成本的貸款
作為繳交者,你只要按規定繳交了住房公積金,就是盡了繳交義務,依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法則,你相應地就享有了包括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內的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因此當你需要購買住房時,你不妨善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
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41%調整為4.59%孰高孰低,一眼即明。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利息差,在前些年房貸利率處於低位、且下降態勢時,為很多借款人所忽略。但2005年3月17日央行調整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提高幅度小於商業性住房貸款,更加拉大了兩者的利息差,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優勢可謂更加明顯。不少借款人甚至提出能否允許將商業性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動議。
當然,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也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在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帳戶存儲餘額是掛鈎的,目前的倍數最高已經從15倍放寬到40倍,如果按貸足20萬元(基本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不包括補充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儲餘額。另外,借款人申請貸款前還須連續6個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帶給你放心的還款
借款人通常的還款方式是現金還款,或者授權銀行從指定的還款卡中扣款。但你是否知道,住房公積金能帶給你方便、安全的還款方式?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的辦理手續很簡單,你只要帶好材料到貸款銀行,簽訂《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書》後,銀行就會按照你的委託要求,定期從你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自動扣款,用於歸還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性住房貸款,由於這種還款方式只需一次委託,即長期有效,而且是直接從住房公積金帳戶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性還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另一種是逐月還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當月貸款本息。前一種相當於每年辦理一次提前還貸,節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後的月還款額,後一種減少借款人的月現金支出,減輕現金流的財務壓力。兩種方式沒有優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況加以選擇。但不管哪種方式,都是儘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積金,讓其持續地提高你的還貸能力,方便你的財務安排和還款計畫,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費水平的體現。
帶給你特殊需要的照顧
住房公積金是專項的住房儲金,其使用有嚴格的限制,主要用於住房消費。但在現實中,有一部分職工已經失業,或者家庭遭到變故導致生活困難,他們面臨的首要的問題也許不是改善住房,而且解決當務之急的生活困難問題,但按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定,他們之前已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還不能提取出來用於解決生活困難,只有在其符合購買住房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等條件方可動用。
令人欣喜的是,這種狀況正在改變。據悉正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中規定,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用途。這种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實際上體現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對部分特殊群體的特殊需要給予照顧和關懷,讓住房公積金能“盡其所用、利民所需”,凸現出制度的人性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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