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斯麥型社會保障模式

俾斯麥型社會保障即稱聯邦德國模式,根據特殊性原則建立,19世紀70年代俾斯麥一方面代表統治階級利益對工人運動血腥鎮壓;另一方面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工人階級鬥爭進行了一些讓步。

俾斯麥型社會保障即稱聯邦德國模式,也可以稱與工作相關聯的保障模式,根據特殊性原則建立。19世紀70年代俾斯麥一方面代表統治階級利益對工人運動血腥鎮壓;另一方面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工人階級鬥爭進行了一些讓步。他在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險法》,1884年通過了《工人賠償法》,1889年實行了《傷殘和養老保險法》。這三個法律是現代世界上第一個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社會保障的宗旨是以維護社會安全、國民經濟的穩定及在均衡發展條件下,進而開發人力資源。它雖有公平的內容,更強調自助和安全。它主要特點是實行“自助”原則,強調資金來源多元化,即保險最大部分由僱主與雇員共同交納;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時,酌情給予資助。雙方負擔的比例,視險種的不同有所區別。養老保險由僱主與雇員平均分擔;工傷保險完全由僱主負擔;疾病保險顧主負擔1/3,雇員負擔2/3,這樣有助於把社會成員對社會保障的享受的基金與市場競爭的責任心聯繫起來。享受保險待遇必須具備一定的繳費年限,並根據個人過去的平均收入作為基數計發待遇,以政府必須通過的立法作為實施的依據。實行這一模式的國家,必須在工業化上取得一定成效,經濟有較雄厚基礎才能實施。採用這一類型的國家,除德國外,還有法國、奧地利、北歐等國。
社會保險型模式的特點

1、雇員、僱主和政府共同擔負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三者互助共濟。
2、強調了受保人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要享有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就必須盡繳納社會保險或進行勞動的義務。
3、更好的處理了市場效率與社會公平之間的關係機構進行管理。

社會保險型模式的評價

社會保險型模式強調權利與義務相結合,通過國家和個人分擔責任,充分體現互助互濟原則的一種保障形式。但是,資金的籌集,社會保障的支出的範圍和水平的不斷提高,所需的資金越來越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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