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調整
(1)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將縣監察局的職責,以及縣人民檢察院的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與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縣監察局。
(2)組建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3)組建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辦公室。
(4)組建縣委財經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組建縣委審計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
(6)將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政策研究室。
(7)將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委宣傳部。
(8)組建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縣教育體育局。
(9)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調整最佳化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縣委工作機關,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10)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對外加掛縣公務員局牌子。
(11)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對外加掛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
(12)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縣政府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縣委統戰部,對外加掛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將縣政府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縣僑聯行使。
(13)最佳化縣委辦公室職責。將縣檔案局(縣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劃入縣委辦公室。縣檔案館作為縣委直屬事業單位。縣委辦公室加掛縣委保密機要局牌子。
不再保留縣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縣國家保密局)、縣委機要局(縣國家密碼管理局)、縣委總值班室、縣委黨史工作辦公室、縣委督查室的正科級規格。
(14)最佳化縣委組織部職責。將縣委老幹部局的職責劃入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加掛縣委老幹部局牌子。將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調整為在縣委組織部掛牌。
不再保留縣委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辦公室、縣委組織員辦公室的正科級規格,不再保留縣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副科級規格。
(15)縣委宣傳部加掛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縣新聞中心的副科級規格。
(16)縣委統戰部對外加掛縣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縣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的正科級規格。
(17)將縣委政策研究室調整為縣委工作機關。
(18)將縣委信訪局調整為縣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縣政府信訪局牌子。
(19)不再設立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縣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0)不再設立縣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縣委610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縣公安局承擔。不再保留縣委政法委員會辦公室、縣國家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正科級規格。
組建機構
(21)組建縣自然資源局。將縣國土資源局的職責,縣水利電力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以及縣城鄉規劃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縣自然資源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國土資源局。
(22)組建縣農業農村局。將縣委農村工作部的職責,縣農業局、縣糧食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縣水利電力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以及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縣蠶桑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縣農業農村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將縣茶葉產業辦公室的行政職能劃入縣農業農村局。
不再保留縣委農村工作部、縣農業局、縣糧食局。不再保留縣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正科級規格。
(23)組建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將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的職責,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
(24)組建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將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縣民政局的老齡工作職責,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保留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再保留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正科級規格。
(25)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26)組建縣應急管理局。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縣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縣水利電力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以及縣防震減災局的行政職能,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不再保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牌子。
(27)重新組建縣司法局。將縣司法局的職責,縣政府辦公室的法制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司法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縣法律援助中心的副科級規格。
(28)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相關職責,縣科學技術局的專利管理職責,以及縣商務局的反壟斷相關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保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不再保留縣商事登記管理局、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縣物價檢查所的副科級規格。
(29)組建縣醫療保障局。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相關職責,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以及縣醫療保險事業管理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縣醫療保障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保留縣物價局牌子。
(30)組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縣城鄉建設局的職責,以及縣房產管理局、縣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城鄉建設局。
(31)組建縣水利局。將縣水利電力局的職責,縣水土保持局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縣水利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縣水利電力局。不再保留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副科級規格。
(32)重新組建縣科學技術局。將縣科學技術局的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科學技術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33)將縣商務局由事業單位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34)重新組建縣林業局。將縣林業局的職責,以及縣國土資源局、縣城鄉建設局、縣水利電力局、縣農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縣林業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由縣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35)組建縣扶貧辦公室。將縣扶貧和移民辦公室、縣山區移民整體搬遷工作辦公室(縣城鄉一體化辦公室)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縣扶貧辦公室,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縣扶貧和移民辦公室。
(36)組建縣城市管理局。將縣城鄉建設局的園林綠化、市政公用等管理職責,以及縣城市管理執法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縣城市管理局,作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37)最佳化縣政府辦公室職責。將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行政職能劃入縣政府辦公室,加掛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縣政府辦公室承擔政務服務管理職責,加掛縣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牌子。縣政府辦公室加掛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縣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縣政府考評督查辦公室的正科級規格;不再保留縣政府經濟研究室的副科級規格。
(38)最佳化縣審計局職責。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查職責,縣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職責,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職責等劃入縣審計局。
(39)最佳化縣交通運輸局職責。將縣農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縣道路運輸管理局的行政職能等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40)縣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41)縣財政局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加掛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的正科級規格;不再保留縣財政監督檢查局的副科級規格。
(42)不再保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縣勞動監察局的副科級規格。
(43)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統一部署,將縣財政局的非稅收入征管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徵收職責交由國家稅務總局修水縣稅務局承擔。
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37個。黨委機構10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縣委工作機關9個;縣政府工作部門27個。改革後,不再設有其他副科級及以上黨政機構和內設機構。
其他改革
人大改革
(44)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整合縣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縣人大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縣人大常務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
(45)縣人大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更名為縣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作為縣人大專門委員會。
政協改革
(46)組建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縣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47)縣政協文史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縣政協教文衛體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職責調整到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48)縣政協教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49)縣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經濟委員會。將縣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承擔的聯繫科技界等相關職責調整到縣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50)縣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專門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縣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群團改革
(51)認真貫徹黨中央和省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這條主線,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把群團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牢牢把握改革正確方向,始終堅持黨對群團組織的領導,群團組織設立的黨組織,接受批准其成立的黨委統一領導,定期匯報工作,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群團組織改革同機構改革相結合,改革機關設定、最佳化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由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更好適應基層和民眾需要。
事業單位
(52)根據黨中央和省委統一部署,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納入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制定出台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
對完全和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縣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將行政職能剝離轉入相關黨政機構;確需單設為行政機構的,在精簡的基礎上綜合設定,計入黨政機構限額。對縣委縣政府直屬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剝離轉入職能相近的黨政機構或主管部門;對剝離行政職能後的事業單位進行撤併整合,儘量綜合設定,並規範名稱。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不再稱“委、辦、局”。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推進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行政執法
(53)根據中央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部署,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執法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改變行政執法人海戰術,更多套用科技手段,推行非現場執法。減少多頭執法,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執法隊伍。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將商務執法、鹽業執法等整合劃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繼續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
除金融監管、環保監測監察等中央有明確規定外,其他領域行政執法均應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在鄉鎮探索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結合整合組建綜合執法隊伍對現有人員進行清理規範,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時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加強人員招錄、使用和考核管理,嚴把人員入口關。嚴格規範執法,推進執法程式和執法行為標準化,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可追溯、可問責機制和不作為、亂作為退出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審批服務
(54)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圍繞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面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細化量化標準,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有效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享,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人民民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業民眾辦事。
基層管理
(55)按照中央關於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的要求,統籌謀劃、分步實施鄉鎮相關改革。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鄉鎮,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整合最佳化鄉鎮黨政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適應鄉鎮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機構。理順縣直部門與鄉鎮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縣直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性管理。鄉鎮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