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5月1日)
平裝: 30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7509318742, 9787509318744
條形碼: 9787509318744
尺寸: 22.8 x 16.4 x 1.4 cm
重量: 381 g
作者簡介
沈暉,男,1972年生,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博士研究生,江蘇銘律律師事務所律師。已在《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中國著作權》、《當代法學》、《公司法律報告》等期刊及論文集中發表論文十餘篇,參與編寫教材多部。
時敏,女,1974年生,醫學學士,南京大學法律碩-士,主治醫師,從事臨床一線工作10餘年,於2006年美國友邦保險江蘇分公司成立之初進入該公司,現供職於該公司營運部,從事核保核賠工作,熟悉醫學知識與保險公司運營實踐,對保險公司運營中涉及的問題有深刻地認識。已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多篇。
內容簡介
《保險經營中的告知義務:判例·問題·對策》主要介紹了:保險人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是否履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的履行、以及對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契約解除權的行使,直接關涉到保險人需否承擔保險責任這一保險經營中的核心問題。
目錄
第一章 保險契約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契約法中的締約信息提供義務
一、締約信息告知義務情形的比較法考察
二、違反締約信息告知義務責任的比較法考察
三、小結與啟示
第二章 保險人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一、保險人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相關規則的演進
二、保險人履行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相對人
(一)投保人為企業法人時,相對方的意思領受人
案例1:廈門旺群旺商貿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二)團體保險時保險人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對象
案例2:張盂菲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吉利支公司等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3:殷榮華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保險人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範圍
(一)“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界定
案例4:山東省印刷物資公司煙臺分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牟平支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煙臺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5:李思佳訴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二)保險責任範圍與免責條款的關係界定
(三)“明確說明”的條款“內容”何指?
四、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程度
(一)保險入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的立法變遷——從統一主義走向分離主義
(二)提示注意的衡量標準
(三)提示程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梳理
案例6:甲訴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公司保險糾紛案
案例7:楊樹嶺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8:浙江老闆娘食品有限公司老闆娘新光大酒店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北侖支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9:龍達經貿公司訴人保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公司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含義保險賠償案
案例10:王鳳蓮訴中國人壽新鄭支公司未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契約理賠案
(四)保險入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明
五、保險人違反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法律責任的重構
(一)現行規則的困境
(二)重構:從形式上的分離主義走向法律責任的分離主義
六、實務疑難問題
問題一:投保人在履行告知義務前,是否存在保險人對告知要求和相應條款的說明義務?
案例11:何某訴某人壽保險公司德清縣支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問題二:對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保險人未告知投保人,保險人得否據此免責?
案例12:梁曉新訴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案
問題三: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援引自己制定的其他保險條款而未將該其他條款具體內容附上,該其他保險條款中限制或者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投保人有無約束力?
案例13: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與崔寶冬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問題四:醫保範圍用藥限制條款是否有效?
案例14:董宏思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省公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不履行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義務案
案例15:周廣明訴大地財產保險公司徐州支公司財產保險契約糾紛案
問題五:免責條款是專門術語時,保險人是否需對其履行說明義務?
問題六:保險人對“酒後駕車”免責條款是否需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問題七:保險人與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簽訂同類的保險契約時,能否減輕或免除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
案例16:某投保人訴某保險公司汽車保險契約糾紛案,
問題八:航空意外險等手撕式保單,保險人是否應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問題九:投保人在“客戶保證聲明書”或者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上籤字或蓋章的效力?
案例17:李玉蘭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問題十:保險單中印製有“投保人有核對保險條款義務、超過規定時限未通知視為投保人無異議”的內容,投保人簽字的。能否據此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第三章 保人的告知義務
一、投保人告知義務的理論基礎
二、履行投保人告知義務的主體
(一)投保人由代理人代理投保的特殊問題
(二)保險代理人已知事項對保險公司的效力
案例18:王愛琴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日照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是否僅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對如實告知義務主體的反思
案例19:劉甲、劉乙、宋某訴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投保人告知義務的範圍
(一)如實告知範圍的立法例
(二)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告知事項範圍的規定
案例20:熊君訴中保人壽保險公司湖南衡陽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三)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免除
四、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履行期間
(一)保險契約的成立
(二)投保人於投保時已如實告知,於送件後保險人批單前知悉重要事項而未告知保險人,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三)保險契約復效時投保人是否需履行告知義務?
案例21:王甲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22:廖甲訴某人壽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四)續保時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五)索賠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五、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行為的類型
(二)如何認定“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
(三)新保險法實施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的條件
(四)投保人故意不告知有關事實的,是否需以該事實達到“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程度,
保險人方可解除保險契約
(五)保險事故與未告知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是否只要該未告知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均可解除保險契約並免除賠償責任
案例23:鄭群娣訴人保珠海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案例24:邱桂初訴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保險契約糾紛案
(七)投保人死亡時,保險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享有的契約解除權的行使對象
(八)保險人解除契約意思受領人未確定時,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間
六、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的“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
(一)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的法理基礎
……
第四章 保險人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