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終止制度
保險公司終止法律制度是保險業法的重要部分。優勝劣汰是保險市場競爭的自然結果,因此,保險公司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是一個完善的保險市場的基礎制度之一。保險公司終止制度是關於保險公司退出保險市場並消滅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徵如下:(1)保險公司終止是為了使保險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消滅。當保險公司終止時,其保險業經營許可證失效,不再具備保險業經營資格;另外,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式後,要向法人登記機關進行註銷登記,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保險公司的終止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保險公司的終止關係到包括公司股東、員工、債權人及被保險人等各方面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以協調保護各方主體利益。
(3)保險公司終止必須要經過清算程式,在對公司債務清償後,公司方可消滅。在保險公司終止時,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要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式,即對保險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理,對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及所負擔的債務進行結算,以便了結各項債權債務關係。只有處理完各個相關事項後,保險公司方可消滅。
各個國家的立法中對保險公司終止的規定,概括起來有自願解散、命令解散、破產等情況。自願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權力機關作出決議而終止公司的情形,包括公司被合併、公司分立而發生的終止。命令解散主要是指由政府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對嚴重違反法律的保險公司作出的一種處罰手段。破產則是指保險公司由於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終止。以我國台灣地區保險業法的規定為例,保險公司終止的原因主要有: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出現、破產、與其他保險業合併、保險契約全部轉讓、股東大會不足法定人數、解散之命令或裁判等。
根據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公司的終止分為自願終止與被動終止兩種,被動終止又包括兩種情況,即依法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
保險公司終止原因
保險公司終止的原因依照法律規定有三種情況:(1)公司合併、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公司的合併、分立及章程規定解散屬於任意解散事由,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資金的願望主動終止業務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同性質的公司合併、分立的任意程度不同:股份制公司經大部分股東決議而合併、分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併、分立必須由國家出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機構決定。公司解散後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保險法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不能解散,因人壽保險契約與財產保險契約不一樣,它具有長期性和一定的儲蓄性,涉及面廣,公司支付保險金的時間往往是數年或數十年後,如果可以解散就會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
(2)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如超過經營範圍、不按規定提取保證金或者準備金等),被中國人民銀行吊銷業務許可證後依法撤銷。這是屬於強制解散事由。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3)公司依法宣告破產並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在保險公司解散的清算過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破產財產的處理原則是支付破產費用後,其它財產按照如下順序清償:①支付公司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③清償所欠稅款;④清償公司其它債務。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分配。
保險公司終止應注意的問題
保險公司的終止應注意的問題:1、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外,不得解散。
2、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契約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定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