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財產保險公司破產是指財產保險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產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其債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償債務並使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因此,在我國,保險公司破產僅對財產保險公司而言。
我國法律中規範保險公司破產的法規主要有兩條:(1)《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2)《保險法》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
現狀
英國每年大約有0.5%的保險公司破產,,1992年達到了2%;90年代以來美國保險公司破產比率逐年上升,每年大約有0.5%~1%的保險公司破產;2001年HIH保險集團被宣告破產,成為澳大利亞歷史上最大的破產案之一;1997年日本生命保險的破產宣告了日本保險業”不倒神話“的破滅,並引發了一連串動盪,東邦生命保險,第一火災海上保險,第百生命保險,千代生命保險,協榮生命保險等相繼破產。
1996年,永安保險公司曾經被保險監管機構宣布接管。直到1998年9月1日,保險監管機構宣布永安保險公司接管結束,重組成功 。但我國目前尚無保險公司破產的先例。
破產原因
(1)巨觀經濟原因。如果巨觀經濟狀況不佳,那么保險公司巨大的利差損以及投資損失會毀滅任何保險公司;
(2)保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保險公司破產的自身原因很多,主要有準備金不足、增長過快、子公司損失、欺詐等;
(3)體制原因。政府以及保險監管機構對於保險公司的政策也對保險公司有巨大作用。如果政府只是一味保護市場而不讓保險公司發展具有自身競爭優勢的組織管理體制,市場缺少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和對經營透明度要求的組織框架,那么保險公司在面臨競爭時極容易破產。
影響因素
我國《保險法》雖然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能解散,卻並未限制財產保險公司的破產。雖然目前並無財產保險公司破產的先例,但隨著我國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保險市場的競爭日益加劇和我國入世以後保險市場的日益開放,加之我國保險公司本身存在的缺陷,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破產風險正不斷增加。
目前來看,可能導致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破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市場競爭的加劇。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公眾對保險的認同度越來越高,導致更多保險公司的成立。而競爭的一個結果就是導致一些財產保險公司的破產;
(2)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利差損過大,準備金嚴重不足,導致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面臨較多保險事故發生或巨災時無錢償付而破產;
(3)我國保險公司抗風險能力弱。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的保險公司多未形成科學的管理體系及風險機制,多是通過保險監管規避風險,使得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對風險是極易破產;
(4)市場全面開放的影響。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的保險市場提出了更高的開放要求,國外保險公司的加入使得我國組織形式單一,發展模式粗放的財產保險公司破產壓力驟增。長時間處於政府保護下的財產保險公司在競爭力上顯然不可與國外保險公司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