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保險公司風險防範能力,依據《保險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的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是指保險公司內部機構或者人員,通過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對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業務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等開展的檢查、評價和諮詢等活動,以促進保險公司實現經營目標。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健全內部審計體系,認真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公司的穩健發展。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務性質和規模相適應,費用預算、業務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
第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層任職的董事組成。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財務或者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審計責任人職位。審計責任人既向管理層負責,也向董事會負責。
審計責任人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聘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保險公司,審計責任人由管理層聘任。
審計責任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九條保險公司審計責任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審計、會計或者財務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險業務;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第十條審計責任人不得同時兼任公司財務或者業務工作的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或者影響。
鼓勵保險公司實行內部審計部門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當不低於公司員工人數的千分之五。保險公司員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職責與許可權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運行與維護負有最終責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經理承擔最終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公司內部審計基本制度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批准公司年度審計計畫和審計預算;
(二)評估審計責任人工作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
(三)指導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內部審計質量;
(四)就外部審計機構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五)協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
(六)定期檢查評估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時受理和處理關於內部控制方面重大問題的投訴;
(七)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所發現重大問題的整改和落實;
(八)董事會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總經理在內部審計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一)領導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二)確保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及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職權;
(三)負責組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審計責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公司內部審計系統開展工作;
(二)組織制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年度審計計畫和審計預算並推動實施;
(三)組織實施審計項目,確保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四)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公司總經理匯報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風險隱患,提出改進意見;
(五)協調處理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係。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定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編制年度審計計畫和審計預算;
(二)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評價;
(三)對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以及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評價;
(四)對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五)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經營效益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六)對公司信息系統進行審計;
(七)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後續審計;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內部審計部門及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的許可權,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會議,參加公司的相關業務培訓;
(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助於全面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檔案、資料、電子數據;
(四)有權進行現場實物勘查,或者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得證明材料;
(五)有權暫時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和業務資料;
(六)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內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責任追究或者處罰建議;
(八)向董事會或者管理層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評估,出具內部控制評估報告。
內部控制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情況;
(二)本年度完善內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內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況;
(三)目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四)下一年度改進內部控制的計畫。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聽取審計責任人關於審計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通過聘請中介機構等多種形式,評估內部審計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監督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對審計責任人提交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進行審議,並就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其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要求管理層組織調查,也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直接調查,或者委託獨立的中介機構調查。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列席,對相關事項做出說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問。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責任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在分析評估風險分布狀況的基礎上明確審計重點、制訂年度審計計畫。
內部審計年度工作計畫、審計預算應當在徵求管理層意見後,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審計程式,採取科學方法開展審計工作,並定期實施審計質量自我評估。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監事會可以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審計複議制度。對審計結論存在異議的,被審計對象可以依照規定向保險公司相關機構提出複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信息系統,推廣套用輔助審計軟體,積極開展非現場審計,提高內部審計的信息化水平和審計效率。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公司管理層批准後,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承擔內部審計項目。
外聘中介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通暢的投訴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公司經營管理中違法違規及其他不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行為,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和經董事會審議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
(二)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
(三)內部審計部門對下屬分支公司進行審計的,應當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四)保險公司對內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未予有效整改處理的,審計責任人應當直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並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審計發現問題未按照要求及時進行整改處理的,保險公司應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未及時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追究責任的,中國保監會將追究保險公司管理層及相關董事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在考核經濟目標、任免所屬單位負責人時,應當將內部審計情況作為重要依據,並聽取審計負責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對拒絕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者陷害審計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制止,並嚴肅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隱瞞問題、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應當依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審計責任人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中有重大失職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將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對堅持原則、忠於職守、認真履行職責並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保險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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