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本書在薩克斯教授的學術譜系之中,處於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它全面闡述了這個理論的內容和運用,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史料價值。主要內容包括:狩獵小河案的慘敗;狩獵小河案的教訓;為什麼我們會失敗;法院的角色;法律的心靈枷鎖等。作者介紹
作者約瑟夫?薩克斯於1936年出生於芝加哥。他於1957年在哈佛大學獲得文學學士學位(B.A.),於1959年在芝加哥大學獲得法律博士學位(J.D.)。他被公認為全美環境法奠基人。本書寫作時,他是密西根大學法學教授。他還是尼克森總統環境質量委員會法律諮詢委員會委員、美國律師協會公共土地和水域委員會主席、美國律師協會環境法專門委員會委員、華盛頓特區法律和社會政策中心理事和《環境法報告》(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編輯顧問委員會主席。他和妻子埃莉諾攜其3個孩子居住在安阿伯(Ann Arbor)。在擔任密西根大學菲利普?哈特傑出大學教授(1966-1986)之前,薩克斯曾供職於美國法務部、執業於華盛頓特區和任教於科羅拉多大學。1986年,他加入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成為詹姆斯?豪斯和海勒姆?赫德環境規制教授。1994年至1996年,他還在柯林頓政府擔任內政部長法律顧問和副部長助理,分管聯邦水資源政策、瀕危物種執法和財產權立法。其間,他還擔任南非新憲法水資源和環境條款法律顧問。他的著作主要包括《水法:案例和評論》(1965)、《保衛環境:公民訴訟戰略》(1970)、《沒有扶手的高山:反思國家公園》(1980)、《用飛鏢射倫布蘭特名畫:文化財富中的公眾權利和私人權利》(1999)和《水資源的法律控制(第4版)》(2006)。
薩克斯多次獲得國際國內大獎,包括藍色星球獎(the Blue Planet Prize)(日本,2007)、伊莉莎白豪伯獎(the Elizabeth Haub Award)(比利時,金獎);美國環保署環境質量獎(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nvironmental Quality Award);塞拉俱樂部道格拉斯法律成就獎(Wm. O. Douglas Legal Achievement Award of the Sierra Club);全國野生動物聯盟資源保衛獎(National Wildlife Federation Resouce Defense Award);芝加哥大學校友會職業成就獎(Professional Achievement Citation, Univ. of Chicago Alumni Assn.);環境法研究院獎章(Environmental Law Institute Award);密西根大學出版社雙年圖書獎(University of Michgan Press Biennial Book Award);底特律奧杜邦年度自然保育主義者獎(Detroit Audubon Conservationist of the Year Award);美國汽車公司自然保育獎(American Motors Conservation Award);水資源教育基金會傑出水資源律師獎(Water Education Foundation Distinguished Water Attorney Award)。
譯者王小鋼,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碩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博士,愛丁堡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先後主持2007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風險社會視域中的環境正義”、2010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基礎四國環境權和環境公益訴訟研究”和2011年吉林大學青年骨幹項目“環境法學基礎研究”。參加省部級和校級課題7項。多次參加編寫《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報告》的環境法學部分。合作著作2部,合作譯著1部,獨立譯著1部,學術論文40餘篇。代表性成果有:
1.《揭開環境權的面紗:環境權的複合性》,《東南學術》2007(3);
2.《中國環境法律演化的可能路向》,《當代法學》2008(1);
3.《論“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適用及其限制》,《社會科學》2010(7);
4.《以環境公共利益為保護目標的環境權利理論》,《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2);
5.《論環境公益訴訟的利益和權利基礎》,《浙江大學學報》2011(3);
6. 波義爾著:《國際法與環境》(第三譯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7. 薩克斯著:《保衛環境:公民訴訟戰略》(惟一譯者),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作品目錄
中文版序言…………………………………………Ⅰ導言………………………………………………Ⅵ
前言………………………………………………Ⅸ
致謝………………………………………………Ⅻ
第一章狩獵小河案的慘敗………………………1
第二章狩獵小河案的教訓………………………45
第三章為什麼我們會失敗………………………54
第四章法院的角色………………………………92
第五章法律的心靈枷鎖…………………………106
第六章法院的催化劑作用………………………126
第七章公共信託:環境權的新憲章……………134
第八章發揮民主的作用:送回立法機關………149
第九章及時暫停:暫禁令………………………164
第十章提起環境訴訟……………………………180
第十一章美好感想是不夠的……………………196
結束語………………………………………………203
後記………………………………………………207
附錄示範法…………………………………………208
索引………………………………………………214
作者簡介……………………………………………230
作者出版物…………………………………………232
譯者後記……………………………………………263
前言
我們是一個特殊的民族。雖然忠於民主的理念,但是我們作為公民個人還是退出了政治(governmental process),我們委託了一個代理人來實現公共利益。這個代理人——行政機構——處於人民和那些在日常工作中破壞自然環境以換取私人收益的人之間。
行政機構既不邪惡,也絕非多餘;事實上,它是一個管制各種各樣日常活動的必要機構;這些日常活動要求設定各種標準,頒發各種許可證,以及執行各種日常規則。但是,行政機構已經不再僅僅是一種私人積極活動和參與政治過程的有益補充。作為一個參與者的行政機構已經取代了公民,這種取代達致這樣的程度以至其整套法律限制規則在事實上禁止公眾成員參與行政機構感覺頗為得意的政治過程,在這個政治過程中管制者和受管制者決定著我們大氣、水和土地資源的命運。試圖介入行政活動之中或者向法院起訴的公民,被視為避之猶恐不及的好管閒事者或者狂熱分子;他使用不到法律武器倉庫中的各種法律武器。他被告知,實現公共利益的工作必須留給“那些對公共利益了解最多的人”。
孕育和執行那些排斥性規則的悠久時代終於走到尾聲。公眾成員開始看見、聞到和吸入經由他們放棄主動權並將其交給職業管制者所帶來的各種後果;這些職業管制者像僱傭兵一樣,趨於形成一種他們自己的立場,這種立場與其僱主利益常常發生衝突。
這本著作重申了公民主動管理我們環境的必要性。它建議,重申公民參與政治過程的一種必要方式是向法院起訴——不是因為我們認為法官更加聰明,也不是因為訴訟過程特別迅速,而是因為法院是一個平等地傾聽公民個體和社會團體與已經訓練有素以至能夠操縱立法機關和行政機構的高度組織化和富有經驗的利益集團的場所。此外,法院之所以如此吸引人,是因為法院免受裙帶關係和閉門操作所趨於養成的各種限制,因而能夠帶來關於環境管理問題的嶄新洞見。
法院並不用來取代立法過程,也不篡奪由民選的代議機構制定的各種政策,而是一種為訴諸立法機關提供實際機會的手段,以便理論上的民主過程能夠在實踐中更為有效地運作。公民主動向法院起訴,可以致使立法機關注意各種重要的事項,亦即可以迫使這些重要的事項出現在被動而又忙碌的代議機構之議事日程中。為此目的,通過司法機關宣告的方式將案件送回立法機關(the judicially declared legislative remand)和法院頒發暫禁令(the court-ordered moratorium),在目前僅是法律領域中一些模糊的思想,因此必須釐清和發展這種模糊的思想。以下的章節將開展這種釐清和發展工作。
法院也必須撇開其對行政機構的傳統上的絕對順從;法官長久以來一直秉持這樣一個安逸的假設,即他們只能質疑明顯違背制定法規則、任意的或腐敗的行政行為;法官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廣闊的行政“自由裁量”領域是政府的一個核心問題;這種行政“自由裁量”常常掩蓋了對各種強大利益集團的順從。
法律必須承認作為公眾成員的公民擁有可以司法執行的(環境)權利,這些權利與私人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在位階與地位上不相上下。公共信託的古老觀念(每個公民在這種公共信託中都是受益人)必須復興,並且切合於當代問題。直到那時,對維護環境質量的關切才能真正成為一種立足於環境資源開發利用之中的利益。
如果我們打算拯救環境,而不僅僅是敬畏環境,那么在準備開動推土機或電動鋸時就不能再以“等到制定法通過吧”或者“等到選舉那天吧”的簡單建議來搪塞公民。
沒有一根魔棒能夠一揮而就地處理多種多樣的環境質量問題。沒有一項雅致的權利宣言能夠一勞永逸地迅速解決我們的問題。前面還有長期的鬥爭,為維護其權利而鬥爭的公民將是這場鬥爭中的一個重要角色。以公共利益之名的管制不能仍然是一項在被管制者和職業管制者之間進行的雙方事業(a two—party enterprise)。公共利益的實現必須首先納入公眾的積極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