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祿特權

「保祿特權」(Pauline privilege)一詞通常指未領洗的男女雙方所締結的婚姻,一方領洗後,未領洗的另一方拒絕與之和睦相處時,領洗一方有權免除此婚姻。

祿特權bǎolù tèquán
PRIVILEGE, Pauline

參閱: 205伯多祿特權 488婚姻聖事 315信仰
(一)概念說明:特權privilege一詞來自拉丁文,包括兩部份:privus個人的、特別的(one's own),及lex法律(law)。此詞或許可界定為:有效的教會法律條款,乃專為某人或團體而訂定的一套客觀的行為規範,容許他(們)享有與他人(依普通法)顯然不同的特恩。但此特恩不可濫用,以免危害教會秩序。
此詞建基於「聖保祿在格前七12~16中準許了這特權」的假定上;可是如果把此準許與保祿其他的說法與態度比較看來的話,比較正確的說法是:此特權是教會對保祿原文作了較廣義的解釋所得到的結論。保祿在「婚姻不可解散」的上下文(格前七10~11)中,教誨從外教皈依的基督徒,不該以領洗為藉口,離棄未信主(未領洗)的一方;「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皈依的一方)不必受拘束……」(格前七15)。他的意思是,皈依的一方沒有必要反對未信主的一方離去。保祿在其著作上未曾提及婚姻能因此離去而解除,也未曾說過皈依的一方有自由另結新婚的權利。
(二)從第四世紀以來,大多的天主教釋經專家都把格前七15闡釋為:未領洗的雙方締結的婚姻,當未領洗的一方拒絕與領洗的一方和睦共處時,是可解除的;而事實上當領洗的一方另結聖事婚姻(參 488)時,前婚即正式被解除。現行的天主教教會法明訂如何適用保祿特權,並指出使用此特權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信仰」。因此,「如未領洗一方不願和領洗一方同居或不願和睦相處,……即視為離異(離去)……」(法典1143條)。不過,離婚的領洗一方使用此特權再婚時,對象最好是天主教教友;否則需有重要理由,經教區教長免除其婚姻(指與教外人結婚)限制,他才可使用保祿特權,再締結新婚(法典1147條)。再者,教會使用此特權時,應以保護信仰為優先考慮因素,故此信仰特權的使用優先受法律(教會法)的保護(法典1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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