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縣政府辦公室

(一)負責縣政府機關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協助縣政府領導同志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三)負責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四)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五)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對縣政府部門間及部門與鄉鎮間出現的爭議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六)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對縣政府決定事項、縣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及各種政務活動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七)協助縣政府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辦理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協助處理各地、各部門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 (八)組織辦理涉及縣政府工作範圍內的人大、政協的議案、提案和意見建議。 (九)圍繞縣政府的中心工作、階段性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指導、監督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饋。負責全縣政府系統和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縣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做好縣政府機關的行政接待工作,為縣政府領導同志搞好服務。 (十二)負責督辦、檢查縣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三)負責縣政府法制建設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督導行政執法、開展行政複議等工作;協調全縣行政賠償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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