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律師協會

保定市律師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保定律師的自律性行業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保定市律師協會章程》,對保定市執業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基本信息

保定市律師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保定律師的自律性行業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保定市律師協會章程》,對保定市執業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保定市律師協會始建於1994年,1994年10月20日召開了第一次保定律師代表大會
保定市律師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一、會員

在保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保定市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律師事務所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隨著保定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保定律師隊伍也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全市有律師事務所88家,816名執業律師其中兼職律師32名、專職律師774名、公職律師10名。

二、機構

一保定市律師代表大會為保定市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保定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三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四保定市律師協會秘書處為協會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落實保定市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律師協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組織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保定市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四)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五)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六)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章程

保定市律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完善律師行業管理、律師執業行為和律師協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保定市律師協會(下簡稱本協會)是由河北省保定市行政區域內執業的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會員的自律性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河北省律師協會、本協會及其制定的律師行業規則對會員實施管理。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BAODING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BLA
本會根據需要可在各縣(市、區)所在地設立聯絡站。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全體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科學健康地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諧、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協會在中國共產黨保定市律師協會總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保定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及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範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建設;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 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日常管理;
(七) 制訂律師教育規劃,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負責實習律師的培訓、管理和考核;
(八) 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的授權,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 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 宣傳律師工作,依法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 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 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 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 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係,並提出建議意見;
(十五) 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 法律法規及上級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及《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保定市律師協會總支部(下簡稱協會黨總支)。
第七條 本協會加強黨組織建設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推動協會科學健康地發展。
第八條 本協會的各項工作堅持在協會黨總支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進行。
第九條 本協會的各重大事項、提交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討論的事項,應當在事前徵求協會黨總支的意見後,依據本章程規定程式進行。必要時,協會黨總支可以派員參加相關會議。
第十條 本協會各項重大事項、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形成決議後,須報協會黨總支備案後執行。
第十一條 各團體會員應當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開展活動並給予經費保障。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保定市行政區域內,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實習律師經本人申請,可以批准加入本協會,成為個人會員。在保定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 在本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專業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 享受本協會舉辦的各項福利活動;
(六) 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 提出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 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 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 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 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 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 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 對本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 組織律師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 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 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 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 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代收代繳個人會費;
(九) 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本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保定市行政區域外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須到本協會辦理會員關係轉移手續。
第五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本協會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九條 在本協會任期屆滿當年,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可設立保定市律師協會換屆選舉委員會,負責代表大會方案的制訂和換屆選舉工作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二十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醞釀和確定本次會議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及其他事項。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設主席1名,成員若干名。主席團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應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協會提出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1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應當列為議案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律師事務所從個人會員中自薦、推薦或選舉產生。
根據需要,本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主席團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向上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選舉、罷免本協會理事會理事;
(六)審議本協會會費收支情況;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為三年。
本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協會利益,接受全體會員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監督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並由協會秘書處通報各會員。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
(一) 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 選舉常務理事;
(三) 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 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五) 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及職能部門的設定;
(六) 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 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顧問若干。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工作機構。
其職權為:
1、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2、聘任和解聘協會秘書長;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 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本協會重要檔案;
(四) 提請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五) 代表本協會進行工作和對外交流聯絡;
(六)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協助會長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受會長委託,可以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副會長、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同一職務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協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協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協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或所在律師事務所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聽取會員、協會黨總支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協會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協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執業或不在本市註冊執業的應在兩個月內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應主動辭職,否則由理事會罷免其職務,並由秘書處通報各會員。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每月召集一次會議。會長辦公會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名單應報保定市司法局和協會黨總支備案。
第七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處的職責:
(一)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
(二)對律師行業管理進行調查研究,並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提出工作建議;
(三)承擔本協會機關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本協會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經會長會議提名,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由會長會議聘任或解聘。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各項決議及其他事務並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將實施結果報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三)擬訂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除副秘書長以外的秘書處工作人員;
(五)列席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六)負責與相關法務部門、政府執法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聯絡工作;
(七)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決策諮詢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業發展調研與行業規範起草、會員權益保障、會員事務與會員福利、執業規範引導、執業糾紛調處與違規執業行為懲戒、會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教育、會員業務培訓、業務研究與經驗交流、國內國際交流、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青年律師的培訓及指導、律師行業宣傳、財務預決算報告起草等工作。
專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及全體委員組成。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會議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產生。
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八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 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 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上級律師協會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處分:
(一) 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 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 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 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 違反全國、省律師協會相關規定的;
(六)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嚴格按照相關程式進行。在作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具體聽證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訂。
第四十一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權利。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四十三條 對會員獎勵的具體辦法,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本協會會費的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會費收繳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內全部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具體收繳標準和收繳方式由本協會理事會決定,報保定市司法局批准後執行,並報河北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賬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會費開支由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具體年度預算方案,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訂。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本協會工作和業務研討工作費用支出;
(二)本協會黨總支各項工作經費支出;
(三)本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開展律師交流活動、輿論宣傳;
(五)開展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支出;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向上級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十一)經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保定市律師代表大會制訂和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時;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本章程時;
(三)本協會黨總支或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建議修改時。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須報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民政局、中共保定市律師協會總支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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