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辦公自動化設備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河北省政府採購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納入市級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採購限額以上的辦公自動化設備(以下簡稱辦公設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辦公設備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範圍:
辦公設備是指本次採購金額在12萬元(含12萬元)以下且屬於政府採購協定供貨中標範圍內的計算機;除計算機以外同一商品本次採購金額在8萬元(含8萬元)以下且屬於政府採購協定供貨中標範圍內的辦公設備。
本次採購金額在12萬元以上的計算機和除計算機外同一商品本次採購金額在8萬元以上的辦公設備不屬於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的範圍,應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採購。
第四條協定供貨遵循的原則。協定供貨除遵循《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簡化採購環節;
(二)預先確定(廠家、供應商、商品型號、優惠率或優惠價格)原則;
(三)保證質量、節約資金、誠信服務;
(四)保護採購人、供應商雙方利益;
(五)確定有限時限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由集中採購機構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分別確定:
(一)每一品牌在保定市確定1至3家供應商;
(二)協定供貨期限原則上為6個月。
第六條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確定後,由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代表採購人與中標的供應商簽訂《保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用品協定供貨協定》,辦公設備供應商向市採購辦出具統一格式的《保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應商承諾書》。
第七條市採購辦將中標的協定供應商以及協定供貨的商品、價格等有關情況通知市級採購人和有關部門。
第八條協定供貨採購程式
(一)審查政府採購預算,落實資金。採購項目屬於納入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人持財政局國庫處簽字、蓋章的《政府採購專項資金分月用款計畫書》,證明資金已經落實。
採購人使用單位經核准不上交專戶的自籌資金或使用財政已撥入採購人銀行帳戶資金進行協定採購的,不再將資金劃轉財政支付中心“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為了約束採購人按契約及時向供應商付款,採購人採購前需向市採購辦出具有可信力的資金證明。
(二)採購人填寫《保定市政府採購申報書》。
(三)採購人在協定供應商(同一品牌)之間自行選擇供應商。
採購人在實施協定採購辦公設備提貨前,若發現協定供應商銷售的商品(同品牌、同配置、同質量、同售後服務)價格高於其了解的非協定供應商的價格時,在一定條件下享有以下選擇權:
1、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可以採取其他方式組織採購。
2、可在辦公設備協定供應商之外另行選擇供應商,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1)該供應商除應具備《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該供應商必須有在本地區經銷該品牌的資格證明;
3)在保定市有售後服務人員,且上門服務;
4)其提供的單台商品價格應比協定供貨當日價格低5%(此外,仍可提供各種實物贈品和其他優惠);
5)供應商同意向有關部門出具由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基本情況表、承諾書(包括商品名稱、型號、配置、質量、售後服務承諾等)。
3、可在已確定的協定供應商範圍內自行詢價,但詢價價格高於協定供貨價格的,詢價無效。
4、按近期公開招投標、競爭性談判辦公設備(同品牌、同配置、同質量、同售後服務)的價格隨標,但須徵得中標供應商的同意。
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由採購人提出申請(附有效證明材料),市採購辦公室審核批准後,可在辦公設備協定供應商之外另行選擇其他供應商。其餘程式與納入協定供貨的相同。
(四)採購人與協定供應商簽訂《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契約》(該契約文本由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在招投標前統一擬定,經市財政局批准後作為招標檔案組成部分,協定供應商確定後由市財政局統一印發備用)。 
(五)採購人與供應商簽訂契約5個工作日內,採購人將《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契約》副本分別送市採購辦、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各一份備案。
(六)協定供應商供貨後採購人應對貨物進行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填寫在《採購驗收報告》中;《採購驗收報告》作為採購辦記帳和付款的依據。
(七)支付資金。採購項目屬於納入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辦憑採購人出具的《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採購驗收報告》,通過市級財政支付中心將貨款直接支付給協定供應商。
使用單位經核准不上交專戶的自籌資金或使用財政已撥入採購人銀行帳戶資金的,採購辦憑採購人出具的《採購驗收報告》通知採購人按契約約定直接向協定供應商支付資金。
第九條權益保護。為使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市採購辦、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協定供應商和採購人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 市採購辦
市採購辦負責市級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包括:
1、制定協定供貨管理辦法,確定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的範圍,對協定供應商資質提出具體要求;
2、代採購人委託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對辦公設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具體組織招標;
3、對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初選的預中標供應商的基本情況、資質、經營狀況、服務質量、銷售價格、優惠率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將通過審核後的中標供應商及商品的有關情況、價格情況通知市級採購人和有關部門;
4、代市級採購人與辦公設備供應商簽訂《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協定》
5、及時了解和掌握協定供貨範圍內的商品信息,並及時予以公布;
6、監督、檢查協定供應商履行《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契約》、《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應商承諾書》情況,內容包括:
1)市場價格、採購價格和採購優惠率執行情況;
2)供應商供貨情況,商品質量、售後服務情況;
3)採購人進行詢價的,詢價情況;
4)對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
5)協定供貨資金結算情況。
(二)市級集中採購機構
1、接受市採購辦代採購人委託,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標;
2、向採購辦報告預中標供應商及其商品和價格(優惠率)、售後服務承諾等資料;
3、及時了解和掌握協定供應商供貨範圍內的產品質量、價格信息;
4、對採購人向其備案的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契約進行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市採購辦查處;
(三)協定供應商
1、認真履行與市採購辦簽訂的《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協定》和《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供應商承諾書》;
2、遵守政府採購規則,履行協定供應商義務,不向採購人提供虛假及不符合承諾的信息,不向採購人提供不合法、不合規的各種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價證券等),不以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名義從事超出供應商權力的任何商業活動,不損害政府採購形象;
3、恪守誠信、優質服務。認真履行與採購人簽訂的《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契約》;
4、及時向市財政局、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報送進貨價格、市場價格、協定價格、優惠率變動信息。同步調整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價格、優惠率並報市採購辦、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備案;
5、配備專人負責政府採購業務,在每月初5日內向市採購辦報送《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統計表》、上月協定供貨執行情況和非協定同類商品零售價格(發貨票價格)情況;
6、接受保定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向檢查人員提交零售發貨票、銷售賬目、進貨契約、有關憑證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7、有權拒絕採購人的不合理要求;
8、參加採購人在協定供應商範圍內進行的自行詢價;
9、市採購辦認定的其他事項。
(四)採購人
1、嚴格按要求編制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將年度內購置計畫編入部門政府採購預算,並按要求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部門年度各種辦公用品的採購計畫;
2、認真執行有關規定;
3、與協定供應商簽訂規定格式的《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契約》,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對供應商所供貨物按協定供貨契約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完畢後,簽發《採購驗收報告》;
5、及時向市財政局支付中心簽發《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直接支付申請書》或按契約直接向協定供應商支付貨款;
6、如果發現供應商有違反協定供貨契約的問題,及時向市財政局、監察局、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反映;
7、不得代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政府採購協定範圍內的辦公設備;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超越協定供貨承諾書範圍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違規處理
 (一)採購人
1、對於擅自採購辦公設備的,一經查出,將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採購人與協定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契約後未履行契約的,按照《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協定供應商
協定供應商發生下列行為:一經查出,將按有關規定取消政府採購協定供應商資格並予以公布:
1、不按時向市採購辦報送月份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執行進度情況的;
2、市場價格下調之後,政府採購的協定價格未及時按優惠率同比例調整,未及時向市採購辦、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備案的;
3、協定供貨價格與市場零售價格相同或高於市場零售價格的;
4、擅自、變相提高價格的;
5、與採購人串通違反財經紀律的;
6、有違反《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貨契約》、《保定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辦公設備協定供應商承諾書》的。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保定市財政局採購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保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辦公自動化設備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管理(暫行)辦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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