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個體決定因素

侵犯個體決定因素( individual determinants of aggres-sion)是指影響人類產生侵犯行為的決定力量或主要原因是個體內部的因素。典型的觀點是侵犯本能說。S.弗洛伊德認為,侵犯的傾向是人天生的、獨立的、本能的傾向。主張通過宣洩,使內部這種驅力以合乎社會規範的方式(如競技、假想攻擊等)得到釋放,從而減少侵犯行為。大多數社會心理學家不接受上述觀點,而贊成侵犯的驅力理論:不忽視環境對侵犯的影響, 但給予內部的情緒、認知因素以較大的位置。

如多拉德等人提出挫折-侵犯假設,認為個體受到挫折,激發各種不愉快情緒,其行為反應之一是侵犯表現。挫折並不總是引起侵犯行為,是由於人們對挫折的解釋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人們認為挫折是有意製造的,那么挫折就很可能引起侵犯行為。如果人們認識到侵犯將招來惡果,就會進行克制。齊爾曼提出的興奮遷移理論則主張, 個體侵犯表現依賴於三個因素:習得的傾向或習慣、情緒喚起、個人對激動狀態的解釋。研究者為證明情緒激動(憤怒)將導致侵犯行為,曾於 1974年和 1979年連續進行一項實驗。實驗前先讓一部分被試騎腳踏車達到高喚起狀態,讓另一部分被試靜坐以保持低喚起狀態;而後安排一實驗助手跟兩部分被試玩遊戲,並有意以侮辱性的言語攻擊他們,以觀察、記錄被試通過耳機發出噪音表現侵犯的情況。結果發現,高喚起組比低喚起組釋放更大更多的噪音,並且高喚起組在一周后仍然表現更多的侵犯。研究者認為,在這裡起作用的可能是一種歸因或習得的認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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