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張榮志、高萬山、張榮東、張榮州、高文祥、楊茂峰、何志波等人發起,於2007年12月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社名稱:來安縣施官鎮榮志皖康蔬菜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1萬元人民幣。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張榮志。
本合作社住所:來安縣施官鎮皖康蔬菜批發市場。
郵政編碼:239200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蔬菜生產資料的購買、蔬菜及農副產品的收購、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蔬菜等農作物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包括:蔬菜、農副產品購銷(糧食除外),農作物良種推廣,農技交流培訓、諮詢服務。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合作社的資產包括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等,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或者出資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以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的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來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從事蔬菜和農副產品農資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種植經濟作物5畝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可以吸收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活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議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契約,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本社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和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退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契約應當繼續履行,也可以與本社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承擔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六)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八)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十)對本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二十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兩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過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在五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五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超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五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年度財務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兩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契約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其任期五年,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會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中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授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接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管理以及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5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該名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授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兩個月內交清。
第三十九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救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四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捐贈者的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貼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辦法處置。
第四十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貼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按比例分擔,但不得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七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和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九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自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會議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張貼公告的方式發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一、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並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事項。
二、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產經營計畫、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設定內部管理機構,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並制定獎懲辦法和報酬標準。
五、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協定、契約和契約。
六、組織成員參加培訓和開展各種互助協作活動。
七,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
八、接受監事會對本社生產、經營、分配、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並對監事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做出答覆。
九、討論本社成員的加入、退出、除名、繼承等事項。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二、理事長崗位職責
一、主持理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計畫、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財務部工作,按照費用開支制度審批合作社的費用開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擔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產業發展的科技推廣套用,全面負責合作社的生產、加工和行銷,並代表合作社簽訂行銷及收購協定、契約和契約。
五、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成員的意願和要求,充分發揮合作社在生產、加工、行銷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搞好各種優惠政策的落實,做好協調服務。
三、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及盈餘分配情況,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並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和各項決議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四、執行監事崗位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的全面工作,組織召開監事會。
二、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監督理事會及管理工作人員的職責履行、制度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合作社生產計畫、行銷計畫的完成情況,資金積累及盈餘分配情況。
五、監督檢查合作社資金運轉、費用開支和社務公開情況。
六、代表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實行部門經理負責制,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六、會計員崗位責任制
一、負責保管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負責按《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盈餘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
四、負責財務檔案的整理、裝訂、分類立卷歸檔,並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負責定期核查賬表及賬目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賬證,賬表,賬賬、賬款和賬實“五相符”。
六、負責擬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標準,進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財務工作。
七、負責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準確記錄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八、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支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映財務上存在的問題。
九、為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賬目的審計提供便利,並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十、根據合作社財務公開的要求,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七、出納員崗位責任制
一、認真執行《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忠於職守,堅持原則。
二、嚴格公私分明,嚴禁公款私存,不得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資金.杜絕因私借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髮生短缺,由出納員自負.因公借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的人員,應在辦完公事後五天內結清賬目,前賬不清,後賬拒付。
三、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堅決抵制亂開支行為,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和沒有事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的開支拒絕支付.對超越審批許可權的開支票據,要退回去補辦手續。
四、及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相符。日清月結,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賬款核對無誤後向會計員結賬並填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五、堅持庫存現金限額制,及時把收到的資金和超庫存限額的現金存入銀行,保證資金的安全。
六、積極主動催收各類應收款項,保證合作社資金及時回收。
七、按財務制度規定範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後,及時向會計員結報交還存根,入檔保管,做到領交手續齊全。
八、做好行銷統計、契約管理等工作。
八、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報理事會同意後入賬核算。
二、所有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給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三、嚴格控制資金出借。確因業務工作需要須暫藉資金的,資金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理事長簽字,且寫明理事會研究時間、出借原因,歸還時間等情況。借款人應在規定(借款歸還)時間內與出納結清款項,不得重複借支。
四、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出納庫存現金,與出納核對現金賬款,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五、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戶管理制度,設立基本賬戶,嚴禁多頭開戶;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預留印鑑由出納、會計、理事長分別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資金的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簽字審批;出差補助、人員工資及各種費用開支,嚴格按規定執行。
七、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金額開支由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00元以上)須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審批。
八,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九、社務公開制度
一、社務公開的範圍包括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收益分配及成員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
二、財務收支,成員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情況在每季第一個月10日前對上季度的情況進行張榜公布。
三、生產經營情況可根據生產、銷售季節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四、資產負債、收益分配等情況在年終結算後公布。
五、重大事項應隨時公布。
六、所有公布內容可採取黑板或紙質張榜公布,年終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上口頭公布。無論哪種公布方式,其內容均應通過理事長、監事長審閱後公布。
七、社務公開後,會計人員應及時收集成員意見,並解答成員提出的疑問;需要改進的意見應及時反饋給理事會,理事會要認真研究加以整改。
十、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檔案、年度計畫、發展規劃、會議記錄,往來函件、購銷契約及協定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契約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櫃存放,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閱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並建立檔案查閱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閱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毀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式進行,屬銷毀範圍的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並報縣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銷毀。
十一、決算分配製度
一、本社按年度盈餘20%的比例提取公積公益金,主要用於增強服務功能、擴大生產能力、彌補虧損等。
二、本社在年度盈餘中提取股本金的10K,用於按成員的入股金額進行分紅。
三、本社按不低於年度盈餘60K的比例提取返還給成員,用於按成員向本社交售產品的數量或交易額進行利潤返還。
四、當年新入社的成員,以理事會討論通過的時間為入社時間,按月份計算分紅和利潤返還。
五、成員繳納的身份股、投資股均參加分紅,不保息。
六、成員退社或除名時,如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承擔經濟責任外,根據合作社的盈餘、虧損情況,以理事會討論通過的時間為截止時間,享受待遇或承擔義務。
七、決算分配方案每年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由理事會制定,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八、本社決算分配的財務時間為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決算方案的時間為次年元月十日前。
十二、組織活動制度
一、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理事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成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二、本社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各項決議,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三、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除名成員等重要決議,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臨時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1、理事會認為有必要;
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3、30%以上的成員提議。
五、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六、理事長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要求,可臨時召開理事會。
七、理事會所作決定,須取得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理事的同意方能生效。
八、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
九、監事會所做決定,須有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若參會人只有三分之二的,需全票通過方能生效。
十三、民主管理制度
一、組建民主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本社管理人員;
2、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熱心為民眾服務、甘於奉獻的本社成員;
3、具有較好的生豬飼養技術,在合作社有較好的民眾基礎;
4、關心合作社發展,有一定經濟頭腦。
二、本社民主監督小組由3人組建,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一致。
三、民主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對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對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
3、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票據,每季度進行一次審核,並蓋上本合作社專用章,會計人員據此入賬。
4、如實反映成員的意願和要求。
四、民主監督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理事會提出召開的應隨時召開。
十四、社員入股退社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依據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利的原則,特制訂本制度。
一、社員認購股金,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智慧財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二、社員認購股金後,合作社向社員簽發股權證書作為所有權益和盈餘分配的依據,並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三、社員之間可以聯合認購股金,聯合認購的社員應推選一位社員,並由其進行註冊,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也可以在社員之間進行轉讓;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