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網調度協定(示範文本)
GF-2003-0512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二○○三年十二月
《併網調度協定(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一、《併網調度協定(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是對電廠併入電網時調度和運行行為的約定,適用於電廠與電網之間簽訂併網調度協定。
二、《示範文本》主要針對電廠併入電網調度運行的安全和技術問題,設定了雙方應承擔的基本義務、必須滿足的技術條件和行為規範。
三、《示範文本》中有關空格的內容由雙方約定或據實填寫。《示範文本》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均為參考值。協定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和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參考值進行適當調整[1],對有關章節或條款進行補充、細化或完善,增加或減少定義、附屬檔案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四、《示範文本》按電力調度機構與電網經營企業為同一實體考慮。如遇不同體制,則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協定相應章節或條款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
五、簽訂併網調度協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維護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交易契約的實施。協定雙方應注意所簽併網調度協定與購售電契約相關約定的一致性。
六、實行“競價上網”時,協定雙方應按照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規則、規範等對本協定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待“競價上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到一定時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制定新的《示範文本》。
目 錄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第2章 雙方陳述
第3章 雙方義務
第4章 併網條件
第5章 併網申請及受理
第6章 調試期的併網調度
第7章 調度運行
第8章 發電計畫
第9章 設備檢修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第11章 調度自動化
第12章 調度通信
第13章 事故處理與調查
第14章 不可抗力
第15章 違約責任
第16章 協定的生效和期限
第17章 協定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18章 爭議的解決
第19章 適用法律
第20章 其 他
特別條款
附屬檔案一:併網點圖示
附屬檔案二:電廠技術參數
附屬檔案三:電廠設備調度範圍劃分
(協定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