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研究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在市內組織的跨市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市)社團的登記管理;負責社團工作法律諮詢和社會服務工作;承辦全市社團處罰不服案件的複議和仲裁。 (四)負責市直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建立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特殊救濟對象的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工作;負責農村扶貧扶優工作;指導救災扶貧經濟實體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上報災情和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七)負責優撫、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褒揚及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事業單位傷殘人員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全市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市軍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市軍用飲食、飲水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市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軍隊退休志願兵以及國家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易地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及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兩委組織法,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制定全市性社區建設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優惠政策,推進社區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十二) 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殘疾人集中就業工作;研究制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社會福利資金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擬定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縣(市)區、鄉(鎮)的設立、擴撤、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市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承辦市際邊界爭議的調處,提出仲裁建議;指導各縣(市)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地名標誌設定與城鎮門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和婚姻管理,主管全市孤兒收養管理工作;指導並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婦女、兒童在婚姻中的權益保護工作。
(十五)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縣(市)殯葬事業單位的改革與發展,承辦市以下經營性公墓審核報批工作。
(十六)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導縣(市)收容遣送站和雙扶農場的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銷售市場和福利資金的分配使用;指導縣(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八)代管佳木斯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設定
佳木斯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社會福利科
社會事務科
紀檢監察室
計財科
雙擁辦公室
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優撫科
民間組織管理局
區劃地名科
基礎政權和社區建設
佳木斯市救助管理站
黨群工作部
軍隊飲食飲水供應站
精神病人福利院
兒童福利院
殯葬管理處
烈士陵園
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老齡委
社會最低生活保障局
救災救濟科
湯原社會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