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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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保障橋樑安全運營,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城市橋樑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新修訂的《廣東省公路條例》(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橋涵養護規範》(JTGH11—2004)、《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等技術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的橋樑,不含省管高速公路橋樑。

第三條橋樑養護管理工作按照“責任明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安全第一”的要求組織開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採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確保橋樑運營安全。

第五條橋樑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實行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橋樑養護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交通運輸(公路)、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是其行政區域內橋樑養護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是鄉道和村道上的橋樑及所在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橋樑養護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

通過交工驗收或具備通車條件,但未竣工驗收並辦理移交的橋樑,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橋樑安全保護和設施維護維修工作。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路政管理,協助做好日常保潔工作。

收費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在收費結束並辦理移交手續之前,由其經營管理單位具體負責。

公路和城市道路上的專用橋樑由其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管養。

第七條城市建成區內的公路橋樑,其養護管理應同時滿足城市橋樑的要求和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納入所在區財政預算。

第八條規劃、住建管理、公安、水利、財政、執法等部門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橋樑監管單位是指主管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管理養護工作的各級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

(一)市交通運輸局是全市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的監管單位,負責全市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管理養護的行業指導、監督、協調統籌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制定並發布全市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管理和養護髮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工作制度,定期檢查規劃、年度計畫及工作制度的落實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2.根據《佛山市公路橋樑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佛山市城市橋樑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牽頭做好Ⅲ類橋樑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按規定上報Ⅰ、Ⅱ類橋樑安全事故,指導區做好Ⅳ類橋樑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

3.督促檢查市公路局和市交通運輸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橋樑養護職責履行情況。

市交通運輸局地方公路管理總站承擔農村公路橋樑、城市道路橋樑的具體監管工作。

(二)市公路局承擔普通國、省道公路橋樑和市管高速公路橋樑的具體監管工作,並監督指導各區公路局的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督促檢查各區公路局橋樑養護職責履行情況。

2.負責全市普通國、省道和市管高速公路的橋樑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監督檢查各區公路局和市管高速公路管養單位養護工程師職責履行情況。

3.組織制訂普通國、省道橋樑養護管理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各區交通運輸(公路)、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是其行政區域範圍內公路橋樑、城市橋樑的直接監管單位,負責其行政區域範圍內橋樑管理養護的具體監管工作,並監督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監督檢查公路橋樑和城市道路橋樑年度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檢查結果應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2.根據《佛山市公路橋樑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佛山市城市橋樑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上報各類橋樑安全事故,並牽頭做好Ⅳ類橋樑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

3.根據城市橋樑的具體技術特點、結構安全條件等情況,確定橋樑的施工控制範圍,並應組織有關單位經常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橋樑施工控制範圍內的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避免橋樑發生損傷。

4.督促檢查行政區域內區公路局、縣道公路橋樑管養單位、城市道路橋樑及鎮(街道)公路橋樑管養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職責落實情況。

5.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行政區域內鄉道和村道公路橋樑及城市道路橋樑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十條監管單位未按有關規定落實監管措施而導致發生橋樑安全事故的,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橋樑管養單位是指承擔橋樑管理養護任務的責任單位及受其委託承擔具體養護任務的專業養護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橋樑管理養護年度工作計畫的制訂,橋樑檢查,安全隱患橋樑的預防性養護、安全措施的制定和維修加固改建計畫的制訂及實施,以及橋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橋樑管養單位應按規定設定橋樑管養責任公示牌。

第十二條橋樑管養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橋樑承載能力評定工作,並規範設定相應的限載限行設施。

第十三條橋樑管養單位未按規定對橋樑實施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橋樑的重要缺損未按規定實施跟蹤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橋樑未按規定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維修加固,而導致發生橋樑安全事故的,承擔主要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橋樑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明確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橋樑養護工程師及具體的技術人員,並向上級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橋樑監管單位對橋樑管理養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深入橋樑管理養護工作現場,採取必要的技術檢測手段,不得流於形式。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人員、經費的落實情況。

(三)橋樑檢查、評定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養護計畫執行和養護工程管理情況。

(五)橋樑基礎數據維護以及橋樑檔案管理情況。

(六)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七)其他主要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六條監管單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做好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應要求有關單位予以改正。監督檢查結束後,應根據情況向被檢單位書面反饋意見。

第十七條對橋樑管理養護工作薄弱、技術狀況評定不規範、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對有安全隱患橋樑未按要求及時維修加固或改建的,監管單位可按規定暫緩橋樑管理養護資金的補助,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對特大型和特殊結構的橋樑,管養單位應編制專門的養護手冊,由市、區交通運輸(公路)、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許可權監督實施。

第三章橋樑養護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橋樑的管理養護工作,以保障橋樑安全運營。

第二十一條國、省道的橋樑小維費在燃油稅替代汽車養路費切塊中列支,公路橋樑大中修、危橋改造及改擴建費用,納入屬地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市公路部門負責向省申請補助資金,並按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撥付給區。

普通國、省道非收費路段上投資建設的非收費公路工程項目的橋樑,在通過竣工驗收並辦理移交之後,其養護經費由市(區)公路局負責。

農村公路縣道的橋樑養護管理經費在燃油稅代替機車養路費切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管養單位所在的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公路鄉、村道的橋樑養護管理經費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收費公路的橋樑養護管理經費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籌集。

第二十二條城市橋樑的養護管理經費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三條社會資本投資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橋樑,其養護維修由屬地區人民政府委託的管理人負責,屬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章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

第二十四條橋樑監管單位、管養單位及受管養單位委託承擔具體養護責任的專業養護單位,應按要求明確橋樑養護工程師及相應的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橋樑監管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市級交通運輸(公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橋樑養護工程師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全市橋樑監管單位和管養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落實及職責履行情況。

2.主持制定全市橋樑管理及養護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等,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3.審核公路中的跨區橋樑、特大橋樑、特殊結構橋樑及縣道橋樑,跨區城市橋樑、Ⅰ類養護城市橋樑的限載(行)方案,並按規定上報審批。

4.審核公路中特大、大橋和特殊結構橋、Ⅰ類養護城市橋樑的加固改建方案,並按規定上報審批。

5.負責公路橋樑中技術等級為四五類橋樑的初步核定,以及城市橋樑技術等級為不合格及D、E類橋的核定工作。

6.組織全市橋樑養護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推進橋樑養護科技進步與技術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區級交通運輸(公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橋樑養護工程師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行政區域內橋樑監管單位和管養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落實及職責履行情況。

2.審核行政區域內橋樑管理養護技術政策及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3.審核有安全隱患橋樑的限載(行)方案,並按規定上報審批。

4.審核有安全隱患橋樑的加固改建方案,並按規定上報審批。

5.負責公路橋樑中技術等級為三類的橋樑,以及城市橋樑技術等級為C類橋的核定工作。

6.組織行政區域內橋樑養護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推進橋樑養護科技進步與技術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橋樑管養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主要職責:

(一)落實公路橋樑、城市橋樑管理養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按照《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的有關規定,對在冊城市橋樑進行養護分類,並將有關數據上報上級監管單位。

(三)制訂橋樑經常性、定期檢查年度工作計畫,提出橋樑檢查專項經費申請及使用計畫。

(四)落實橋樑經常性檢查責任部門、責任人及檢查工具,審核匯總橋樑經常性檢查結論和維修建議。

(五)組織開展橋樑定期檢測,負責對委託的專業單位實施的定期檢查工作進行跟蹤管理。

(六)主持橋樑的特殊檢查,負責對橋樑特殊檢查專業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七)組織制訂橋樑限載(行)和維修加固改建方案,並按規定做好方案的落實工作。

(八)負責公路橋樑中技術等級為一、二類橋樑,以及城市橋樑技術等級為合格及A、B類橋的核定工作。

(九)負責橋樑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橋樑管養單位應根據橋樑定期檢測開展情況,向負責橋樑經常性檢查的技術人員宣貫橋樑定期檢測的主要內容。

第五章橋樑檢查與評定

第二十八條橋樑檢查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測)和特殊檢查(測)。

第二十九條橋樑的經常性檢查由管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公路橋樑的經常性檢查原則上每月不少於1次,汛期應加強檢查,並按規定填寫檢查記錄表。城市橋樑應按《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規定開展橋樑巡檢,並做好巡檢記錄。

第三十條經常性檢查應當場填寫《橋樑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要登記所檢查項目的缺損類型,估計缺損範圍及養護工作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行政區域內的橋樑養護(小修保養)計畫提供依據。

第三十一條經常性檢查中發現橋樑重要部件存在明顯缺損時,經常性檢查單位應及時向上級提交專項報告。經常性檢查中發現公路橋樑重要部(構)件的缺損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城市橋樑明顯達到D、E類時,橋樑管養單位應立即安排1次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公路橋樑的定期檢查由管養單位負責。

檢查頻率:一、二類橋樑每三年不少於1次,三類橋樑每兩年不少於1次,四類橋樑每年不少於1次,未完成封閉或拆除的五類橋應派專人每月跟蹤檢查。

新建橋樑交付使用後1年內應組織1次定期檢查。

第三十三條城市橋樑的定期檢測分為常規定期檢測和結構定期檢測。常規定期檢測應每年不少於1次。結構定期檢測應在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Ⅰ類養護的城市橋樑宜為1—2年,Ⅱ—Ⅴ類養護的城市橋樑間隔宜為6—10年。

第三十四條公路橋樑定期檢查和城市橋樑常規定期檢測以目測觀察並結合儀器觀測進行,檢查分別按《公路橋涵養護規範》(JTGH11—2004)、《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公路橋樑定期檢查和城市橋樑常規定期檢測結束後,應根據檢測結果對橋樑進行技術狀況評估分級。橋樑技術狀況評定的深度應滿足構件、部件、結構(橋面系、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和總體評定等四個層級的要求,並按有關規定編制定期檢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城市橋樑結構定期檢測應對檢測情況進行現場記錄,並按《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填寫《結構定期檢測現場記錄表》。

第三十七條公路橋樑特殊檢查和城市橋樑特殊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分別按《公路橋涵養護規範》(JTGH11—2004)和《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單位實施。

第三十八條橋樑管養單位每年應對橋樑管理養護工作進行總結,並向上級監管單位報告。橋樑管理養護年度總結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橋樑基礎數據維護和年報編制情況。

(二)橋樑經常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橋樑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匯總及處理情況。

(三)橋樑定期檢測工作開展情況,所有在冊橋樑技術狀況結論,橋樑特殊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及主要結論。

(四)橋樑管理養護經費估算、落實及使用情況。

(五)安全隱患橋樑安全應急預案制定及落實情況。

(六)安全隱患橋樑維修加固改建項目計畫及落實情況。

(七)橋樑定期檢查數據規範錄入指定的管理系統的工作情況。

(八)橋樑管理養護工作存在問題及建議。

第六章安全隱患橋樑處置

第三十九條有安全隱患的橋樑是指:

(一)公路橋樑中重要構件缺損達到三類及以上的二類橋樑。

(二)公路橋樑中技術等級為三、四、五類的橋樑。

(三)Ⅰ類養護的城市橋樑評定為不合格級、Ⅱ—Ⅴ類養護的城市梁評定為D和E級。

(四)承載能力明顯不適應通行要求的橋樑。

第四十條有安全隱患的公路橋樑處置要求為:

(一)重要構件缺損達到三類及以上的二類公路橋樑,應在兩年內實施預防性維修或加固。

(二)技術等級為三類的公路橋樑應進行中修,酌情進行交通管制,及時修復或更換較大損壞構件;四類公路橋樑,應及時進行交通管制或封閉交通,在1年內啟動加固工作程式;五類公路橋樑應及時封閉交通,在1年內安排改建或拆除。

(三)承載能力明顯不適應通行要求的橋樑,應及時採取交通管制並改建。

第四十一條有安全隱患的城市橋樑處置要求為:

(一)對Ⅰ類養護的城市橋樑評定為不合格的,應立即限制交通,組織修復;對Ⅱ—Ⅴ類養護的城市橋樑評估為D級橋樑,應在1年內實施維修或加固,及時進行交通管制;對Ⅱ—Ⅴ類養護的城市橋樑評估為E級橋樑,應在半年內實施加固或改建,並立即限制交通。

(二)承載能力明顯不適應通行要求的橋樑,應及時採取交通管制並改建。

第四十二條安全隱患橋樑關鍵構件達到或超過缺損限值時,管養單位應安排專人定期跟蹤監控,及時掌握缺損的發展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

第四十三條隱患橋樑的安全處置工作,需按照工程項目管理的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原則上實行一階段設計,並簡化立項等前期審批程式,儘快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四條對已實施限載(行)等交通管制的橋樑,在維修加固改建等措施未完成之前,管養單位應確保管制措施有效。

第四十五條有安全隱患橋樑的應急管理,按相關預案執行。

第七章橋樑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橋樑監管單位和管養單位應建立健全橋樑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確檔案管理責任人。

第四十七條橋樑管養單位應按“一橋一檔”的要求建立檔案,檔案包括橋樑基礎資料、橋樑管理資料、橋樑檢查資料、橋樑養護維修資料、橋樑特殊情況資料等。

新建、改建、擴建橋樑基礎資料由建設單位參照《關於印發<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336號)相關要求收集,在驗收通過後移交管養單位。

橋樑管理資料包括橋樑管養單位、監管單位,及其分管領導、橋樑養護工程師等(含每年的業務考核情況和年度主要工作情況)。

橋樑檢查資料包括橋樑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測)結果、養護對策建議、特殊檢查(測)建議報告、養護建議計畫等技術資料,以及檢查的時間、實施人員等。

橋樑養護維修資料包括橋樑的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加固改擴建工程資料,由相應的參建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收集,工程驗收時由管養單位審核驗收。

橋樑特殊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地質災害、氣象災害、超限運輸等特殊事件的具體情況、損害程度、處置方案等。

第四十八條區監管單位應建立行政區域內管養單位橋樑分管領導、橋樑養護工程師等的基本資料、年度工作情況及業務考核資料。

第四十九條市監管單位應及時收集全市橋樑管理系統的有關數據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建立隱患橋樑的處置情況資料庫和橋樑新改建、大中修工程實施過程中質量、造價等資料庫。

第五十條橋樑檔案缺失的應逐步完善,對重要檔案數據可安排專人或專業單位進行集中補充完善。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橋樑管養單位或者受管養單位委託承擔具體養護責任的專業養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區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相應職能部門依法執行:

(一)按照規定應該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橋樑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年度實施方案並實施而沒有編制或者實施的。

(二)按照規定應該對橋樑進行檢測評估而沒有進行的。

(三)按照規定應該制定橋樑安全突發事件或安全搶險應急預案而沒有制定的。

(四)按照規定應該對橋樑進行維修加固而沒有進行的。

第五十二條交通運輸、住建管理和公安部門根據自身職責負責橋下空間管理及執法工作。

第五十三條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印發<佛山市城市橋樑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2007〕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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