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排放工業廢水行為是指工業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區環保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任何人都有對違法排放工業廢水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第五條 工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辦法進行舉報:
(一)擅自拆除、閒置污水處理設施,將廢水直接排入環境;
(二)將部分或全部廢水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
(三)通過埋設暗管或者其他隱蔽排放的方式,將廢水不經處理直接排入環境;
(四)將未經處理的廢水從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
(五)未配套污水處理設施,將廢水直接排入環境。
第六條 為準確、快速打擊違法排污行為,舉報人可撥打12369環保熱線,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環保部門進行舉報。
舉報人認為有必要的,也可向市環保部門舉報。
第七條 市、區環保部門要設立有獎舉報處理中心,配備專門人員和裝備。
第八條 接到舉報後,環保部門應予登記,對屬於第五條所列舉報內容的,要及時到現場查處。
因天氣、交通等客觀原因及正在處理其他舉報案件,導致環保工作人員不能及時趕往排污現場的,環保部門要及時向舉報人說明。
第九條 為及時兌現對舉報人的獎勵,舉報人應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被舉報企業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及排污情形。
舉報人舉報內容必須真實,並有義務協助環保部門調查取證。
第十條 被舉報企業有第五條所列行為之一,且經環保部門監測,排放工業廢水超過規定標準的,該舉報為有效舉報。
第十一條 對有效舉報,環保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決定,並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最高獎金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公示處罰結果,並在公示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同一違法排放工業廢水行為有多人舉報的,最先舉報者為有效舉報人。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經費由市、區環保部門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納入財政預算。
對當年預算不足的,市、區環保部門可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追加預算申請,經政府批准後,方可追加預算使用;當年使用節餘的,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對舉報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環保部門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並將獎金的發放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為保障有獎舉報工作正常開展,市、區環保部門的人員編制、執法車輛、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予以解決。
第十七條 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舉報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舉報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泄露舉報人有關個人資料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舉報的環境案件,舉報人有不同意見的,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應向其做好解釋工作。經解釋仍不服的,告知舉報人向監察部門投訴。
第十九條 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環保系統在職幹部職工家庭成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