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哲里木畜牧學院畜牧系畜牧專業學習;
1984年07月——1987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家畜改良站技術辦主任;
1987年10月——1988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農林局秘書;
1988年10月——1989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科委幹部;
1989年02月——1991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政府辦秘書;
1991年02月——1991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烏達區團委副書記;
1991年10月——1995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
1995年11月——1998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8年06月——1999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秘書長;
1999年08月——2000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0年02月——2001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1年09月——2004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秘書長(2002年08月——2004年12月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4年04月——2008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副市長(2002年08月——2004年12月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8年02月——2010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調查研究室(參事室)主任兼政府副秘書長;
2010年04月——2011年02月,巴彥淖爾市市委副書記、政府代市長;
2011年02月——2011年11月,巴彥淖爾市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
2011年11月,巴彥淖爾市市委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市委書記何永林(正廳級)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巴彥淖爾市市委書記何永林(正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原書記何永林(正廳級)涉嫌受賄、玩忽職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7年9月19日,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永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何永林,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永林利用其擔任烏海市委副秘書長、秘書長,市委常委、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調研室主任,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臨河區農村信用聯社轉制過程中,身為籌備工作小組組長,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雙開
2017年10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巴彥淖爾市委原書記何永林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何永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所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工程項目審批、解決糾紛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何永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何永林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何永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