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晶華

同年2月22日,何晶華、張菊英提出反訴,稱自己的網上發帖是公布事實真相,是對方逼出來的,沒有虛構事實損害原告的名譽。 庭審中,何晶華出示了一張羅萬里簽字的4萬元收條,以證明羅萬里在代理案件中曾收費不菲。 對於何晶華、張菊英提出的羅萬里侵犯何晶華名譽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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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藏風險
2008年,何晶華與妻子張菊英慕名登門,請南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湖南南舫律師事務所律師羅萬里代為主張其在衡陽市西湖公園附近被拆遷房屋的費用。
查看資料後,羅萬里發現,何晶華曾提起過訴訟,均告敗訴。但羅萬里還是接下了這個案子。
雙方簽訂契約約定:此項法律服務為風險代理,當羅萬里通過努力爭取到的拆遷補償費用超過80萬元後,由雙方按比例分配。
風險代理被法律業界認為是“直接把律師的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聯繫在一起”,對律師來說是一種挑戰:既能逼著律師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把案件辦得更加嚴謹,從而提高服務質量;同時,由於勝訴後巨大的利益,也容易引發當事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分歧、爭執,甚至訴訟。
數月後,這一規律被應驗,原本“一條戰線”的代理人與當事人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網路發帖起官司
據羅萬里稱,接受委託後,他便向湖南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協調等多項工作後,終於爭取到比之前賠償款還要多的一筆增撥資金的批文。當事情將要成功時,何晶華突然翻臉,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代理事項擱淺。何晶華等人還要求羅萬里放棄律師費並解除代理契約,被羅萬里拒絕。
不久,羅萬里發現,在天涯論壇等網站上,出現了《南華大學法學教授羅萬里自稱“流氓”律師,“流氓”法學教授羅萬里》、《南華大學將害人“流氓”提為文法學院院長》等多個網帖,稱羅萬里“收錢不辦事、強迫代理”、“對自己簽名的收費收據不承認”,並暗示他這么大不結婚,玩弄小姑娘。
羅萬里於2010年8月23日向衡南縣人民法院起訴何晶華夫婦和衡陽市計生委,要求他們在同樣的網站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及支付公證費、差旅費以及鑑定費2000元。
通過衡南縣人民法院調查,認定發網帖的IP位址分別為何晶華家裡和辦公室的電腦。
因被告對該案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移送至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該院於2011年1月19日依法受理此案。同年2月22日,何晶華、張菊英提出反訴,稱自己的網上發帖是公布事實真相,是對方逼出來的,沒有虛構事實損害原告的名譽。相反,原告在網路上發帖誹謗自己,故要求對方在紅網及衡陽市計生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衡陽市計生委稱,這些屬於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
網路侵權被判道歉
蒸湘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14日、8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關於原被告是否利用網路虛構事實侵害對方名譽權行為的問題,成為焦點。
羅萬里出示了多項公證文書等訴稱,何晶華夫妻在網上發帖,將其描繪成惡棍、流氓、無賴,其目的就是要損毀自己的名譽,何晶華夫妻的侵權行為及編造的謊言給自己造成了惡劣影響。
庭審中,何晶華出示了一張羅萬里簽字的4萬元收條,以證明羅萬里在代理案件中曾收費不菲。後經過司法鑑定,這張收條上收款人“羅萬里”3個字並非羅萬里本人所寫,為虛假證據。蒸湘區人民法院對何晶華處以8000元罰款。
經法院查明,何晶華、張菊英的房屋於2008年1月4日被拆遷後,因拆遷補償費事宜未協商處理好,於是兩人找到羅萬里,要求其作為代理人,辦理拆遷補償費相關事宜,並於2008年4月23日與原告簽訂了委託代理契約。在代理活動中,羅萬里爭取了有關部門下達的增撥資金批文後,雙方為代理期限意見不能統一,於是兩人慾解除契約,因不能協商一致而發生糾紛。兩人即登錄湖南紅網、計畫生育法律諮詢部落格、天涯社區論壇發帖,其中一個IP位址為衡陽市計生委所有,另一個為何晶華所有。
法院認為,兩名被告在網路上發表文章稱原告收錢不辦事與事實不符,且文章的其他內容有損原告形象,給原告造成負面影響,降低了社會公眾對原告的評價。而兩名被告沒有證據證明所訴稱的羅萬里實施侵害自己名譽的行為。
據此,法院判決何晶華、張菊英在紅網、計畫生育部落格、天涯社區論壇上公開發表文章向羅萬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羅萬里公證費、差旅費、鑑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8500元。
法院同時認為,提供侵權IP位址等的衡陽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暴力需強力治理
何晶華等人不服,抗訴至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月6日,衡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二審法院認為,網際網路具有開放性、公開性的特點,網路中信息傳播極其廣泛、迅速。何晶華夫婦利用在當地具有相當影響力的紅網這一網路平台,以論壇發帖的形式,公然、頻繁地對羅萬里進行漫罵、侮辱,並毫無根據地影射其生活作風問題,已經嚴重損害了羅萬里的人格尊嚴,降低了社會公眾對其的評價,侵害了其名譽權。對於何晶華、張菊英提出的羅萬里侵犯何晶華名譽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據此,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原判決。
2012年8月下旬,羅萬里向蒸湘區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判決予以強制執行。
羅萬里的代理人羅秋林律師稱,此案是全國首例公務員利用網路侵犯律師名譽權案,也是衡陽當地首例網路名譽侵權案。在網路日益發達、給人們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時,一些人無視道德準則,無視法律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保護,把網路當成個人發泄私憤和情緒的地方,不僅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傷害,也污染了網路環境,帶來了巨大的社會危害。
羅秋林認為,“網路暴力”跟“網路色情”一樣,甚至危害更大,卻常以網路監督之名,易被人忽視。很多網站尤其是論壇,就像“雜貨鋪”,各類文章充斥其間,其中不乏部分一看就屬於泄私憤的人身攻擊帖。一些網站論壇甚至將此類文章高高掛起,以爭吵漫罵來提高點擊率,而對當事人的名譽權利視而不見。
為了對此類現象提出警戒,羅秋林表示,下一步將根據法院的判決,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擇機對轉載、刊登上述侵權文章的網站、論壇提起訴訟,“懲罰那些幫助造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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