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軍[貴州省公路橋樑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

何志軍[貴州省公路橋樑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

何志軍,男,漢族 ,1959年出生,貴州省公路橋樑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套用技術研究員。二十多年來,主持或參與修建過各種橋樑上百座,其中大橋75座,含特大橋9座。這其中有氣勢恢弘、造型優美、技術含量高且對推動我國建橋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廣州丫髻沙大橋、廣州新光大橋和貴州北盤江大橋等特大橋。他憑藉橋樑建設上的獨到見解和過人的能力,為我國橋樑建設科學技術的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現任貴州省人民政府參事。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2006年7月,何志軍將騙取的銀行貸款轉移後出逃,被公安部列為B級通緝犯。2010年1月,何志軍在吉隆坡某酒店被馬來西亞警方抓獲。2011年3月28日,何志軍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相關案情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從1995年起至案發,何志軍在全國各地先後成立了140多家關聯公司,在工商登記時,將未實際出資、未實際參與經營決策的下屬員工、親友登記為“掛名”股東或法定代表人。

為營造資金雄厚的假象以騙取貸款,以及用於“走賬”等非法目的,何志軍調集騙取的銀行貸款作為註冊資本金和增資的註冊資本金,先後註冊和變更註冊登記成立多家註冊資本金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空殼企業”。在完成驗資、工商登記等程式後,何志軍將公司的註冊資本金抽回,然後採取關聯公司之間互相提供擔保、向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虛構供銷契約等手段,用上述“之俊系”公司的名義騙取銀行貸款,最終造成國家巨大經濟損失。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間,何志軍指使他人將未出資、未參與經營決策的員工、親友等人登記為“掛名”股東,在杭州成立了多家實際上由其個人控制的公司,註冊資金和增資資金主要來源於銀行貸款。其中有註冊資本金3.5億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金3億元的杭州凱利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控股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也都在1000萬元到8000萬元不等。

在完成驗資工商登記程式後,何志軍將上述公司的資本金抽回,基本用於歸還銀行貸款。何志軍還利用上述空殼公司騙取銀行貸款,最終造成銀行巨額經濟損失。

從1995年開始,何志軍控制公司通過編造財務報表等資料騙取銀行貸款,以“以貸還貸”來維持運轉,至2003年度貸款餘額達25億餘元。

2004年至2006年底,何志軍明知自己無履約能力,繼續指使他人,以“空殼”的之俊公司、凱利達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向杭州多家銀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篡改過的審計報告複印件、偽造的購銷契約、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等貸款申請資料,並以上述“空殼公司”進行關聯擔保,先後騙取多家銀行貸款總計8.398億元(已扣除交存銀行的承兌匯票保證金)。扣除歸還及通過民事訴訟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銀行貸款損失總計6.9億餘元。

為轉移贓款和逃避法律追究,何志軍購買了多個假的出入境證件,並於2006年7月偷越國境,潛逃境外。2011年1月,他在吉隆坡被馬來西亞警方抓獲。

法庭受審

2011年3月28日,何志軍涉嫌抽逃出資、貸款詐欺、偷越國(邊)境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因其數額巨大,此案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浙江“貸款詐欺第一案”。

一審判決

2011年5月27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何志軍犯貸款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何志軍表示接受一審判決,不抗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