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勵辦法(試行)

《伊春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勵辦法(試行)》,目的是 為做好對在我市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對在我市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伊春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以下簡稱市科技貢獻獎)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設立,旨在推動重點領域的技術自主創新,實現重點跨越,支撐全市經濟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發展。

第三條 市科技貢獻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人數最多不超過2人,無人符合人選條件時,可以空缺。

第四條 市科技貢獻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和影響。

第二章 推薦與申報

第五條 市科技貢獻獎由下列部門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縣(市)、區政府,各林業局;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三)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

(四)行業協會、學會或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資格的單位。

第六條 推薦市科技貢獻獎,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和所在單位的同意,並嚴格按要求認真填寫由市獎勵辦統一格式的《伊春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和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要完整、真實、可靠,並按規定時間報送市獎勵辦。

第七條 凡在智慧財產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異議的,在異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評。

只進行相關行政性組織、協調等工作,沒有直接參與項目技術研究與開發的項目完成單位領導,不得推薦參加市科技貢獻獎評審,可順延推薦項目主要參與人參加評審。

第八條 市獎勵辦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要求推薦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完善,對修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條 推薦為市科技貢獻獎候選人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在紅松等珍貴樹種繁育和栽培、林蛙人工繁育和飼養、食用菌栽培和精深加工、生物和高新技術產業等我市重點發展領域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對我市生態建設和生態主導型經濟發展起到顯著推動作用,並取得了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其主體項目必須是10年內已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省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或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含一等獎),具有重大創新或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被推薦人必須是主體項目的第一完成人。除主體項目外,被推薦人還須最少有1項作為主要參與人(前3名)完成的,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的成果(特殊情況除外)。

(三)作為報獎條件的主體項目須在一定範圍套用3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

第十條 評審機構

市政府設立市科技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市評審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11人,任期3年。委員由各行業專家和相關行政部門的領導組成,專家委員不少於評審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技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專家委員中的學科帶頭人擔任,委員人選由市科技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市評審會下設市科技貢獻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市獎勵辦設在市科技局成果管理科。

第十一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市獎勵辦提交市評審會評審。對需實地考察和調查的項目,由市獎勵辦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並向市評審會提交書面報告。

市評審會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才可進行評審。市評審會在充分討論和無記名投票的基礎上,等額提出市科技貢獻獎人選名單,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市科技貢獻獎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貢獻獎候選對象的,不得作為市評審會委員參加當屆的評審工作(當屆委員出現空缺可以增補)。

第四章 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十三條 經市評審會審定後的市科技貢獻獎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科技貢獻獎候選對象有異議的,均可在審定結果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需署真實姓名。

第十五條 市獎勵辦收到異議材料後,應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對異議材料反映的有關情況,由市獎勵辦組織專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審會審定。

第五章 獎勵

第十六條 市政府對獲獎者進行表彰獎勵。

獲獎者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人獎勵20萬元。

伊春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專項列支;市科技貢獻獎評審經費,列政府預算支出。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的,經調查核實後,由市政府通報批評,並取消推薦資格,對主要領導,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的,經調查核實後,由市獎勵辦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通報批評,並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伊春籍外的科技人員為我市科技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適用本辦法。外籍人員獲獎應以科研成果優先向我市轉讓使用為前提。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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